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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接收毕业研究生规定 1、凡企业单位接收的毕业研究生,不受生源地、专业和审批截止时限的限制,可由用人单位先向学校发函接收,然后再向市人事局申报补办接收就业手续。 2、对到教育、科研、卫生等事业单位就业的,属我市急需、紧缺专业的毕业研究生,若接收单位人员编制已满,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请,专项批办。 3、进市属事业单位免予笔试。 4、对本人愿意到我市就业,但尚无接收单位的毕业研究生,可向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申请临时人事档案代理,并由该人才服务机构上报市人事局审核,市人事局审核同意后向学校发函接收,并视同待就业厦门生源给予办理落户口手续。这类毕业生落实接收单位后,即给予办理就业审核手续。属已婚毕业研究生在厦报到落户后,由毕业研究生本人向市人事局申请,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凭市人事局审核签章的《已婚毕业研究生接收就业情况登记表》,准予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办理“准迁证”和在厦落户手续。 二、接收本科毕业生规定 1、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接收的具有本科学历的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不受生源地、专业和审批截止时限的限制。 2、已派遣到厦门以外地区,尚未转正定级,所学专业属我市急需、紧缺专业的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往届毕业生,在厦有接收单位的,可由接收单位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请办理接收手续。 3、本人愿意到我市就业,但尚无接收单位的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可先落户,后找工作。 4、从2003年起,对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单位接收的毕业研究生和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政府人事部门取消审批制度,实行审核备案制。用人单位只需通过“厦门人事网”(WWW.XMRS.GOV.CN)毕业生申报服务系统向市人事局申报审核备案,经市人事局在网上审核通过后,直接从毕业生申报服务系统中打印出《厦门市接收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就业申报表》,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寄送市人事局人才开发处备案。学校要求加盖市人事局公章的,将表格送市人事局人才开发处加盖公章。 三、接收大专、中专毕业生规定 1、具有省、市级有关技术、专利部门认定的有创造发明、技术改革、产品专利等成果或在某方面获省、部级奖励的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不受生源地、专业和审批截止时限的限制。 2、本市岛外企业接收的且与用人单位签有三年以上就业合同的普通高等院校应届专科毕业生可放宽至当年度9月30日前报批,其他所学专业属我市急需、紧缺专业的普通高等院校应届专科毕业生须在当年度6月10日前报批。 3、本市岛外企业等用人单位急需的属我市紧缺专业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应届毕业生须在当年度6月10日前报批。 4、属长线专业,但在厦同一单位工作满3年以上的大专毕业生或满4年以上的中专毕业生,与现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已成长为单位骨干的,用人单位可按规定申请办理其人事户口关系调入手续。 四、在厦自主创业,并且从毕业时间起两年内所创办企业累计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收达1万元以上或者从创业时间起三年内所创办企业累计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收3万元以上的,不受生源地、专业、学历和审批截止时限的限制,可凭营业执照到政府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人事代理服务,然后通过厦门人事网“毕业生网上申报服务系统”向市人事局申报将人事和户口关系转入厦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