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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时间:2018-02-25 阅读人数:

集美区行政服务中心

集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惠企窗口告知单(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一、事项编号

    03-426614093-H-11-01-01

二、事项类别

    惠企惠职

三、服务对象

    集美辖区经营实体

四、服务依据

    1.《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集府〔2016〕151号)

    2.《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厦集人社[2016]85号)

五、办理条件

    凡毕业年度内的在校大学生及毕业后五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集美辖区内自主创业的经营实体,自开业之日起三年内,新吸纳本区户籍人员稳定就业一年以上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交社保的,给予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六、办理方式

    每年2月、8月符合条件的可向经营实体所在街道(镇)、农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申报,经街道(镇)、农场初审通过后将纸质材料送集美区行政服务中心一层29号窗口办理。

七、申报材料

    1.《创业带动就业奖励金申请表》;

    2.《创业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

    3.经营实体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仅供核验)及加盖公章复印件;(经营实体未“三证合一”的还需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复印件)

    4.属于普通高校毕业年度内的在校学生提供加盖学校公章的就业推荐表复印件;属于毕业后五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加盖公章的普通教育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证书复印件;属于合资、合伙创办企业的还需提供股权(出资)比例证明材料。

八、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办结

九、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无

    申报受理:1年2次,每次1个月

    承诺时限:自收到街镇上报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手续(不含公示时间,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十、收费依据和标准

    收费依据:无

    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一、联系信息

    1.办理时间:每年2月、8月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办理地点:厦门市集美区诚毅大街1号之1行政服务中心一层29号惠企窗口

    3.业务咨询、投诉、监督电话:968155

    4.区效能办监督电话:0592-6068270

    5.区行政服务中心门户网站:http://xzfwzx.jimei.gov.cn/

    6. 集美区人社局网站:http://jmrl.jimei.gov.cn/

十二、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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