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医疗卫生 >> 通知公告

文字: | |

集美区2018年度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公示表

时间:2018-05-15 阅读人数:

集美区2018年度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公示表
被征收对象 征收依据 征收标准 具体金额(元) 备注
城镇居民 农村居民
未婚生育子女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 百分之六十至一倍 26866.20-44777 14808.60-24681 2016年度集美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1110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999元。             2017年度集美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4777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681元
多生育一个子女 二倍至三倍 89554-134331 49362-74043
多生育二个子女 四倍至六倍 179108-268662 98724-148086
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 从重征收 268662(从重) 148086(从重)
婚外生育一个子女 四倍至六倍 179108-268662 98724-148086
婚外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 从重征收 268662(从重) 148086(从重)
   上述征收标准的倍数基数为当事人违法行为被查出的上一年县(市、区)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上述表中具体金额为当事人违法行为被查出的时间为2018年度,且仅为一方须缴纳的金额,征收时需男女双方分别计算,合并征收。咨询电话:区卫生计生局:6665227、6281916  杏林街道卫生计生办:6288020;杏滨街道卫生计生办:6280200;集美街道卫生计生办:6103132;侨英街道卫生计生办:6688167;灌口镇卫生计生办:6367033;后溪镇卫生计生办: 6266822。                 投诉举报电话:12358   

[ 收藏 ][ 打印 ][ 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