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2-25 阅读人数: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业务办事指南
办理事项 |
保障性商品房申请 |
受理依据 |
一、《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号公告,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管理办法》(2009年7月29日发布)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
受理单位 |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 |
申请条件 |
一、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至少有2人取得本市户籍,且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 2、在本市无住房。 符合上述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可以个人的名义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 1、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2、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市户籍的; 3、作为商品房委托代理人或者通过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未满十年的; 4、已领取拆迁公有住房安置补偿金未退还的。 三、申请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户籍。 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父母、成年子女、单身兄弟姐妹以及其他具有抚养或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的,也可共同申请。现役军人符合转业进厦安置条件,且其家庭符合保障性商品房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户籍因就学迁入本市的,就学期间不计入取得户籍时间。因就学(不含出国留学人员)、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本市的,仍可参与共同申请。 |
申请材料 |
1、按要求如实填写的《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申请表》及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证明; 2、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及实际居住地房产的证明资料,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 3、因在本市大中专院校读书取得本市户籍,且毕业后直接在本市落户的,提供毕业证书。 上述材料涉及各类证件、证书、文书的,应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
办理程序 |
1、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领表交表及所需材料; 2、户籍地社区居委会受理登记并发放轮候登记号; 3、户籍地社区居委会调查审核; 4、公安、房产等相关部门协助核查; 5、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审核; 6、市建设与管理局复核并于报纸、网站上公示15日; 7、根据房源情况,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进行选房、配售工作。 |
(来源: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