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3-04 阅读人数: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业务办事指南
办理事项 |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 |
受理依据 |
一、《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号公告,2009年5月27日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厦门市经济适用住房配售管理办法》(2009年8月4日发布)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
受理单位 |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 |
申请条件 |
一、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必须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工作和生活,且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 2、家庭收入符合本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3、家庭资产在本市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以下; 4、在本市无住房或住房困难。 符合上述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可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2、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市户籍的; 3、作为商品房委托代理人或者通过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未满十年的。 4、已领取拆迁公有住房安置补偿金未退还的。 三、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 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父母、成年子女、单身兄弟姐妹以及其他具有抚养或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的,也可共同申请。申请家庭成员的收入、资产、住房面积应当合并计算。现役军人符合转业进厦安置条件,且其家庭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户籍因就学迁入本市的,就学期间不计入取得户籍时间。因就学(不含出国留学人员)、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本市的,仍可参与共同申请。 |
申请材料 |
1、按要求如实填写的《厦门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及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证明; 2、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及实际居住地房产的证明资料及申请家庭成员所拥有的其他房产的证明材料(私房提供产权证或购房合同,租住公房提供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 3、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或其他收入),市地税部门出具的个人明细申报查询表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经营执照、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 4、已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须提供与相关部门签订的原住房腾退协议等证明材料; 5、住侨房的,须提供法院的判退法律文书或侨务部门出具的符合落实华侨政策的证明; 6、因在本市大中专院校读书取得本市户籍,且毕业后直接在本市落户的,提供毕业证书; 7、因就学(不含出国留学人员)、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户籍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 8、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孤寡老人以及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属于残疾、重点优抚对象、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劳动模范称号、服兵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提供相关证明; 9、现役军人提供经市民政局(双拥办)确认的符合转业安置厦门条件的证明材料; 10、居住在危房、已退的侨房、信托代管房、已确定拆迁范围内的住房且不符合安置条件的,提供相关证明。 上述材料涉及各类证件、证书、文书或合同等的,应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
办理程序 |
1、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领表、交表及所需材料; 2、户籍地社区居委会受理登记并发放轮候登记号; 3、社区居委会调查、评议、并在社区公示不少于七日; 4、户籍地社区居委会审核; 5、街道办事处审核; 6、区民政部门审核; 7、公安、房产、工商、金融等相关部门协助核查; 8、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审核; 9、市建设与管理局复核并在报纸、网站公示15日; 10、根据房源情况,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进行选房、配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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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