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住房服务 >> 保障性住房 >> 办事指南

文字: | |

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指南

时间:2018-02-24 阅读人数: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业务办事指南

  办理事项

  限价商品住房申请

  受理依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厦门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2011329日发布)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受理单位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

  申请条件

  一、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家庭成员在厦无住房;

  3、申请人为单身的,须年满30周岁;

  4、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申请人为单身的,可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三、符合申请条件的每个家庭(含单身申请人)只能申请一套限价商品住房。

  四、现已承租保障性租赁房等政府优惠政策性住房的家庭,在申请暂停租金补助或租金优惠且已按市场租金标准缴交租金后,由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出具相关证明,视为退出原承租的住房,可以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取得限价商品住房的,应当在限价商品住房交房后六十日内退出原有政府优惠政策性住房,由有关部门收回;未取得限价商品住房的,可以申请恢复租金补助或租金优惠。已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性租赁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但未选房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若取得限价商品住房的,应在办理购房手续后十五日内撤销原保障性住房申请。

  申请材料

  1、按要求如实填写的《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表》;

  2、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

  3、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及实际居住地房产的证明资料,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

  4、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领表交表及所需材料;

  2、户籍地社区居委会受理登记并发放申请编号;

  3、社区居委会通过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材料;

  4、市建设与管理局通过公开摇号确定选房顺序;

  5、公安、房产等相关部门协助核查;

  6、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审核;

  7、市建设与管理局复核并通过报纸、网站公示10日;

  8、根据房源情况,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进行选房、配售工作。

  备注

  限价商品住房只对特定项目,在指定时段内受理申请。

  (来源: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 收藏 ][ 打印 ][ 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