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2-20 阅读人数:
1、什么是经济适用房?
答:经济适用房原名为社会保障性商品房,为与《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文)相衔接,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更名为经济适用房,是指市政府提供给住房困难的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的,限定建设标准和销售价格,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2、经济适用房配售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哪一个?
答:市建设与管理局是本市社会保障性经济适用房配售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住宅办负责本市社会保障性经济适用房的具体配售管理工作。
3、申请社会保障性经济适用房的条件是什么?
答:申请社会保障性经济适用房的条件是:
(1)必须以家庭的名义申请,包括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2)申请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必须是夫妻或父母子女关系;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参与申请;
(3)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都具有本市户口,在本市工作和生活,且其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
(4)家庭年收入低于“3人户及以下5万元、4-5人户6万元、5人户以上7万元”的中低收入家庭标准;
(5)家庭资产在中低收入家庭标准的6倍以下;
(6)家庭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
4、申请经济适用房有哪些程序?
答:社会保障性经济适用房的申请程序有:
(1)领表:凭户口簿和身份证向社区居委会领取《经济适用房申请表》;
(2)填表:按要求如实填写;
(3)申请: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证明资料;
(4)初审:居委会组织对申请人的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并在社区公示后报街道办审核;
(5)审核:街道办组织对居委会报送的申请人的家庭情况进一步核实,签署审核意见,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提交住宅办;
(6)批准:市住宅办进行复核后,报市建设与管理局批准;
(7)配售:市住宅办组织进行抽房号、配房及办理相关购房手续。
5、经济适用房如何轮候配售?
答:采用选取房号的方式组织选房。
6、不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几种情况?
答:下列几种情况的,不能独立申请或参与申购社会保障性适用房:
(1)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有购买或出售房产的;
(2)通过购买商品房或作为商品房代理人取得本市城镇户籍的;
(3)以投靠子女方式取得本市城镇户籍的;
(4)离婚前已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
(5)离婚时间不足2年的。
7、我和小孩是厦门户口,先生户口在外地,我能和小孩两人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吗?
答:不能,申请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成员必须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8、单身可以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吗?
答:不能,申请经济适用房必须是家庭户,单身未婚或离异的均不得单独申请。
9、家庭资产在中低收入家庭年收入上限的6倍以下是如何计算的?
答:以今年为标准,3人户及以下的家庭,其家庭资产必须在5x6=30万元以下;4-5人户家庭,其家庭资产必须在6x6=36万元以下;5人户以上家庭,其家庭资产必须在7x6=42万元以下。
10、什么是家庭无房户?
答:申请人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名下无任何房产。
11、“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有购买或出售房产的”规定中的“房产”包括哪些?
答:这里的房产包括住宅房、店面、车库、厂房等。
12、离婚人士如何申请经济适用房?
答: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租住、购买过经济适用房、统建解困房、解危安置房、落实侨房政策安置房、集资房,拆迁公有住房的安置房(含实行货币安置的)等,属于“离异前,已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不能申请或参与申请购买;离婚人士不得单独申请购买。离婚人士可以和父母、有抚养权的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共同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
13、已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可以申请吗?该如何申请?
答:已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但户籍、家庭收入、家庭资产、住房面积等仍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可在退出原住房的前提下,购买经济适用房。
14、申请人父母的房产应参加计算申请家庭的人均住房面积吗?
答:只要不作为家庭成员参与申请,父母的房产就不必参加计算申请家庭的人均住房面积。
15、申购经济适用房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1)按要求填写《经济适用房申请表》;
(2)提供每个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未成年子女抚养证明,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
(3)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房产的证明资料及申请家庭成员所拥有的其他房产证明资料(私房提供产权证或购房合同,租住公房提供租赁合同);
(4)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
(5)申请家庭成员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或其他收入)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
(6)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经营执照、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
(7)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
(8)已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提供与相关部门签订的原住房腾退协议等证明材料;
(9)住侨房的,提供法院的判退法律文书或侨务部门出具的符合落实华侨政策的证明;
(10)因就学(不含出国留学人员)、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户籍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
(11)现役军人提供经市民政局(双拥办)确认的符合转业安置厦门条件的证明材料;
(12)因支援内地建设、上山下乡等原因迁出户籍,现已返回本市定居且户籍回迁的,提供相关证明;
(13)因在本市大中专院校读书取得本市户籍,且毕业后直接在本市落户的,提供毕业证书;
(14)申请家庭成员有残疾的,提供残疾证明;
(15)优抚对象、军烈属家庭的,提供相关证明。
上述材料涉及各类证件或合同的,应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16、公务人员是否可以申请经济适用房?
答:只要符合申购条件的,都可以申请。
18、购买经济适用房后,户口是否迁入新址?
答: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户口迁移不作强制性要求。
19、抽取房号后,放弃购房的,还可以申请保障性经济适用房吗?
答:抽取房号后,放弃购房的,取消购房资格,且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20、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是如何确定的?
答:经济适用房的售价是由控制性建设开发成本加基准地价综合测算确定,即经济适用房的售价=控制性建设开发成本+基准地价。经济适用房售价由市建设局与管理局会同财政、国土房产等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执行。
21、经济适用房可以转让出售、出租吗?
答:不可以上市转让出售、出租,但可向建设与管理局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原成交价结合成新计算。
22、弄虚作假骗购经济适用房的如何处理?
答: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经查属实的,5年内不得申购;对已骗购经济适用房的,由市建设与管理局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并可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依法处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建设与管理局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23、对经济适用房分配管理人员的管理行为有何监管规定?
答:经济适用房分配管理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房资格审查和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