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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登记和调查审核工作流程

时间:2009-04-18 阅读人数: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登记和调查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

  厦社保房〔20084

  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登记和调查审核工作流程》已经市保障住房办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工作流程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工作。200736日印发的厦社保房〔20074号文即日起废止。

  

  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登记和调查审核工作流程

  一、社区居委会申请登记工作流程

      (一)发放申请表

     1、申请户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下同)领取申请表的,工作人员应核对户口本,介绍相关社会保障性住房政策,让住户确定申请购买或租赁;

     2、对户口在本辖区内的发给申请表,并进行登记;

     3、发给申请须提供的材料、流程表、须知等材料;

     4、对申请表的填写提出要求和解释;

     5、必须向住户说明不符合条件的、不得申请的情形,及弄虚作假应承担的责任。

      (二)受理登记

     1、核对前来办理申请登记的是否申请人本人,非申请人本人前来申请的暂不受理登记。

     2、核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本,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对属于低保等特殊对象的,应核对低保证等证件或证明文件。

     3、申请户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暂不受理登记,但应一次性告知须补充的材料和材料的标准。

     4、核对申请表中申请户填写的户籍、收入、资产、住房面积等数据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l)核对申请表中填写的户籍时间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①核对申请户具有本市户籍的人口数量,取得户籍时间是否符合要求;属已婚、丧偶、离婚等情况,及户籍不在本市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是否有填报收入、资产、在厦住房等情况;

  ②核对确认申请户是否单身,单身只能申请承租保障性住房,不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③户籍从外地迁入本市的,应核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户籍信息表,确认是否属于通过购房或作为购房代理人将户籍迁入本市情形,或是否属于投靠子女单独申请(未与被投靠子女共同申请),以及迁入的年限是否满足要求。

     2)核对申请表中填写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①核对申请户每个家庭成员的年收入合并计算后是否超过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家庭年收入控制标准;

     ②对失业人员要检查是否提交本人书面声明(有失业证书的应同时提交复印件),说明其生活(支出)来源和数额;

     ③家庭年收入不得填写为零。

     3)核对申请表中填写的家庭资产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①核对申请户每个家庭成员名下资产额合并计算后是否超过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家庭资产控制标准;

     ②申请人有房产的,核对是否按市场的大致价格填写;

     ③家庭资产不得填写为零。

     4)核对申请表中填写的家庭住房面积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①核对申请户每个家庭成员名下在厦住房的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后,是否超过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其中申请户家庭成员现住房属于向市场承租或借住的,面积不计入计算;

     ②核对申请户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的住房是否属于申请户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住房,对不能提交房产等证明的,应核对否提交本人声明;

     ③属于申请户家庭成员向市场承租住房的,应核对是否提交租赁合同;未提交租赁合同的,应核对是否提交本人声明。

     5、核对申请户对现住房的处置意见;如未填写的,必须填写和选择,应严格核对房屋有权处置人是否签名同意,未填写和签名的不得收表。

     6、检查申请表中的填写(文字、签名、数字、日期、选择内容等)是否符合要求,对有涂改的应要求申请人在涂改处的旁边签字或盖手印。

     7、根据申请户取得本市户籍的人口数,确认属于1人户(可申请一房型)、2人户(夫妻带1子女)(可申请二房型)、3及以上入户(可申请三房型)。

     (三)数据录入和打印轮候号通知单

     1、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将申请表的内容录入申请登记系统。

     2、打印信息确认单,并当场由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核对签名,再次提醒申请人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将要承担的责任和后果。

     3、打印轮候号码通知单,由申请人签收并将回执存档。

     (四)建立申请档案

     1、按档案袋封面所列入档材料的序号顺序整理好申请材料。

     2、将申请材料装入档案袋,按要求在档案袋封面做好入档材料的标记,填写相关内容。

     3、申请档案在将材料收集整理进档案袋后,应交由专人保管或统一保管,不得遗失、随意让人阅看或涂改。

     4、如有补充材料或变更材料,应及时进档;如申请档案已向上移交,应及时将补充材料上报(或通过交换)到档案管理单位,档案管理单位应及时将补充材料入档。

  二、社区居委会审核工作流程

     (一)入户调查

     1、入户调查的组织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实际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在同一社区居委会的,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组织入户调鳅公示。

     2)申请人实际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社区居委会的,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发出协助调查函(协助调查函由计算机系统产生,下同),申请人实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应积极配合并组织入户调查、公示、反馈调查结果。

     3)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社区居委会的,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发出协助调查函,共同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应积极配合并组织入户调查和公示;若共同申请人实际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社区居委会的,共同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应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反馈,再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发出协助调查函,由共同申请人实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组织入户调查、公示、反馈调查结果。

     4)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发出协助调查函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发生变化的,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发出撤销或变更协助调查函。

     5)协助调查社区居委会一般应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发出协助调查函的15日内,组织入户调查、公示并反馈调查结果。

     6)建立每星期一上午协查材料交换制度,各区保障住房办可在每星期一上午将本区需交换的协助调查相关材料(装入统一印制的《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协查档案袋》),在市保障住房办统一交换。

     2、调查人员的主要条件

     1)调查人员应具备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一定的工作能力,年龄应在18周岁以上,一般不大于70周岁,且能公正办事;

     2)调查人员由社区居委会推荐,经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区保障住房办同意,上报市保障住房办组织培训后,颁发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工作人员工作证;

     3)已取得工作证的调查人员名单由社区居委会组织在社区内公示,接受监督;

     4)每次入户调查的同一组调查人员必须在2人以上,入户调查应佩带工作证。

     3、入户调查主要内容:

     1)了解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址房屋的权属及来源、人员居住情况,其他居住人员与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关系情况;

     2)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未实际居住在户籍所在地址房屋内的,应同时了解其实际居住地址和房屋的权属、来源、人员居住情况,以及其他居住人员与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关系等情况;

     3)了解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婚姻情况和主要直系亲属家庭成员情况,是否有未成年子女等情况;

     4)现场观察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家庭生活水平和消费水平大致情况,拥有通讯工具数量等,生活和消费水平是否超出家庭收入和是否有其它经济来源等情况;

     5)了解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大致情况,是否隐瞒工作单位,以及是否经商办企业(个体经营)等情况;

     6)了解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日常使用的交通工具情况,有汽车的应认真核查汽车行驶证是否属于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所有;

     7)根据了解情况,再次组织走访核实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日常使用交通工具、经商办企业(个体经营)等有关情况;

     8)核对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提交申请表中的数据与入户调查结果是否一致;

     9)对填报为孤寡、残疾、优抚对象、军烈属、低保家庭及其他特殊对象的,应重点核实查看相关证件和材料,确定是否属于所填报的特殊对象;

     10)入户调查时填写《厦门市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入户调查表》和《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情况调查表》,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表应由被调查人签名确认。为方便入户调查,可由申请登记系统打印申请人家庭主要信息表。

     4、入户调查要求:

     1)入户调查工作人员应出示统一制作的带有照片和姓名的入户调查工作证,向有关人员、部门或单位核实情况时还应出示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申请表中的承诺书(声明)原件;

     2)入户调查表应现场填写,填写结果应告知被调查人,并由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3)填写入户调查表应使用兰色或黑色的水笔或圆珠笔,不得使用铅笔和红色笔填写;

     4)入户调查后调查人员应在入户调查表上签名。

      (二)组织评议

    1、各社区居委会应成立评议小组,评议小组成员应由社区居委编导、参加入户调查人员、监督人员、社区居民等组成,评议小组成员不少于7人。

     2、评议小组应综合入户调查和平时掌握情况,组织讨论和评议,对初步认定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所填报的申请表内容基本属实的,可确定为公示对象;

     3、评议小组对初步认定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所填报的申请表内容与入户调查或平时掌握情况差距较大,但基本符合申请条件的,可确定是否重新组织入户调查或先组织公示;

     4、评议小组超过二分之一成员同意作为公示对象的,应确定为公示对象;

     5、评议小组对初步认定申请入(共同申请人)所填报的申请表内容有弄虚作假或存在不符合申请条件情形的,经评议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可确定取消其申请轮候资格;

     6、评议小组在评议确定是否作为公示对象或取消申请轮候资格过程中出现意见分歧的,应采用不记名投票表决;

     7、评议小组评议后应填写《厦门市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入户调查情况评议意见表》,评议小组成员同意评议结果的应签名,不同意评议结果的应在备注栏注明意见并签名;

     8、评议过程应由专人做好评议记录备案。采用投票表决的,原始票应封存并保存完好。

      (三)组织公示

     1、公示前应核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和家庭情况;

    2、从申请登记系统直接打印《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公示名单》并盖章;

     3、将公示名单张贴在社区公示栏进行公示7日,公示材料应存档备查。公示名单为单户的,应将公示名单直接存档;公示名单为多户的,应复印后分别存档。

     4、对有举报或投诉的,社区居委会应做好记录并组织调查,填写《厦门市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举报核查表》,并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四)审核上报

     1、各社区居委会在组织公示后,属于协助调查的社区居委会,应将入户调查表、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情况调查表、评议意见表等材料通过交换的方式,移送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

     2、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应对入户调查情况、公示和举报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确定是否将申请材料上报。对在入户调查和举报核查中发现申请户在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方面存在隐瞒或不符合申请条件情形的,应再次召开评议小组会议讨论,超过三分之二以上小组成员同意取消申请轮候资格的,予以取消申请轮候资格。

     3、社区居委会应指定2名以上相对固定人员(可兼职或专职)作为经办人员。根据评议小组评议结果在申请表上填写调查审核意见并签名,报社区居委会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应签名。

     4、申请表中“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委会调查和初步审查意见栏”主要填写:

     1)经入户调查,申请人填报的户籍、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是否属实或大致相符,有无发现弄虚作假或隐瞒行为;

     2)经评议小组评议,是否可确定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因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情况并经评议小组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取消资格的意见;

     3)经组织公示,有无举报,以及经对举报进行核实,举报是否属实等情况;

     4)经核实相关证书和材料,该申请户是否属于孤寡、残疾、优抚对象、军烈属、低保、离休干部等情况;

     5)对生活水平和消费水平超出家庭收入,且不能说明经济来源的;或有明显隐瞒收入情况(如非低保按低保、公务员按低收入等)的;或户籍、婚姻情况比较复杂难于认定的;或日常使用汽车作为交通工具的;或可能拥有住房(含违章建筑、购买使用权、自建房)的;或可能有大额存款(有价证券)的;或可能有投资办企业的,以及其它社区居委会不能确定,但可能属于不符合申请条件情况的应注明;

     6)经研究,是否同意上报审核的意见。

     5、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在意见栏盖公章,并将申请表连同其它材料一并报街道办事处事处审核。

  三、街道办事处事处审核工作流程

     (一)组织调查核实

     1、调查核实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籍情况,是否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是否属于通过购房或投靠子女将户籍迁入本市;

     2、调查核实婚姻状况,是否有将已婚作为未婚,或属丧偶的未如实填报,或有未成年子女未共同申请(填报)等情况;

     3、调查核实投资办企业情况,是否在本辖区有经商办企业,是否属于个体工商户或属于本辖区摆摊经营者;

     4、调查核实其它有关情况。

     (二)经办人初审、复审

     1、街道办事处事处应明确2名以上相对固定的经办人员进行初审和复审;

     2、审核后填写申请表并签名;

     3、上报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审核。

     (三)领导审核

     由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对材料进行审核后,同意上报的应签名。

     (四)上报审核

     由街道办事处盖公章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区民政局。对审核中发现申请户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可取消申请和轮候资格,并在意见栏签署取消申请和轮候资格理由。

  四、区民政局审核工作流程

     (一)将经济适用房申请材料汇总后直接上报市住宅办。

     (二)对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1、组织调查核实:核实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并对是否属于低收入家庭或低保家庭进行资格认定;核实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婚姻、人口等情况。

     2、组织会审:各区保障住房办应成立社会保障性住房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对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事处提出取消申请轮候资格,以及在审核中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或有弄虚作假、隐瞒等情形的申请户,组织会审研究讨论,作出是否取消或保留资格的意见。对确定取消申请轮候资格的,应约谈申请户(可由社区居委会约谈),告知取消资格原因,并做好记录存档。

      3、初审复审:区民政局应明确2名相对固定的经办人员,分别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和复审。

     4、确定资格:经办人员应根据审核情况提出对申请户是否属于低收入家庭的资格认定,并按规定提出租金补助比例的意见。

   5、上报审核:填写申请表并签名,上报区民政局分管领导审核。

     6、领导审核:由区民政局分管领导对材料进行审核后,同意的应签名。

     7、上报审核和档案移交:由区民政局盖公章后,将申请档案上报市公房管理中心审核。对取消申请轮候资格的,应同时附上被取消资格申请户名单和取消资格原因。档案移交应付移交清单。

  五、市公房管理中心、市住宅办审核工作流程

     (一)组织调查核实,重点核实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拥有在厦住房及其它房产情况;

     (二)对收到举报和投诉的,做好调查核实工作;

     (三)对出现不符合申请条件或由弄虚作假、隐瞒等情形的,应与申请人约谈,了解相关情况。

     (四) 经办人初审、复核;

     (五)中心领导审核;

    (六)上报审核。

     六、市国土房产局、市建设与管理局审核工作流程

     (一)经办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复审;

     (二)对拟取消申请轮候资格。和申请户自动申请撤销轮候资格,以及具有特殊情况的申请户,组织审核小组讨论,并确定资格公示、取消申请轮候资格申请户名单;

     (三)组织在报纸和网络上向社会公示15日;

     (四)公示无异议的,组织选房配租配售,并将选房结果报市保障住房办备案;

     (五)对公示后举报、投诉的,应组织调查核实,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申请户对被取消申请轮候资格有异议书面提出申诉的,由市公房管理中心或市住宅办受理申诉,组织调查核实,符合申请条件的,经报市国土房产局或市建设与管理局审核同意,可予恢复申请轮候资格,轮候号码保留不变。

     七、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变更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人持新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到原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办理户籍所在地变更申请,从系统打印更改户籍所在地联系单,并在系统上选择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并提交变更。

     2、原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请档案已经上报的,由社区居委会告知档案管理单位)通过交换将申请档案移交给新户籍所在地区保障住房办,再移交给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

     3、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变更不跨区的,可不重新填写申请表和组织入户调查;户籍所在地变更跨区的,应填写新的申请表,由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按程序组织入户调查、公示和审核。

     4、办理户籍所在地变更的申请户的轮候号码保留不变。

     5、申请人在选房名单公示后,不再申请办理户籍所在地变更,由原户籍所在地区民政局签订租金补助合同并支付租金补助。

     (二)申请人有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形的,按以下处理:

     1、申请人患有精神疾病的,由区民政局根据实际情况认定,情况属实的,可取消申请轮候资格。

     2、申请人因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等不能作为申请人条件的,由区民政局根据实际情况认定,情况属实的可取消申请轮候资格。

     3、经区民政局认定属于上述情况,但不宜取消申请轮候资格的,应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一定经济能力的担保人或保证人,方可以保留申请轮候资格。

     (三)申请户因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发生变化;提出租金补助比例调整申请的,按以下办理:

     1、租金补助比例调整申请程序:

     1)申请户填写申请表,并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属家庭收入变化的,应同时提交工资证明或社保费缴交情况等证明材料;属家庭人口变化的,应同时提交户口本等证明材料(如:死亡证明书、结婚证书、离婚判决书等)。

     2)社区居委会核实,报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

     3)报区民政局审核,确定租金补助比例,并重新签订租金补助合同。

     4)区民政局应在重新签订租金补助合同当月的25日前,在系统上办理调整租金补助比例,并书面通知申请户及时缴交个人支付的租金,市公房管理中心从系统办理调整租金补助比例的下月起开始按新的租金比例分别向申请户和区民政局收取租金和租金补助。

     5)区民政局应将核准名单和租金补助合同复印件送市公房管理中心备案入档。

     2、市公房管理中心、户籍所在地区民政局应在选房前组织对轮候期间登记为低保户,以及原不属于低保户现已具备低保户资格的申请户,进行核实确认。

     1)区民政局对轮候期间登记为低保户的申请户,经确认具备低保户资格的,租金补助比例仍按90%

     2)区民政局对轮候期间登记为低保户,现已被取消低保户资格;或原不属于低保户现已具备低保户资格的申请户,应通知申请户在10日内办理租金补助比例调整。

     3)对来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租金补助调整的申请户,区民政局可取消其申请轮候资格,市公房管理中心不予安排选房。

     3、申请户签订租金补助合同后,取得低保户资格,申请户提出租金补助比例调整的,按第1点程序审核确定和调整租金补助比例。

     4、申请户签订租金补助合同后,被取消低保户资格的,在房屋租赁合同期内,由区民政局向申请户发出租金补助比例调整通知,从取消低保户资格的下月起,将租金补助比例调整为80%。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按规定程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确定租金补助比例和签订租金补助合同。

     5、申请户在选房前提出租金补助比例调整申请的,家庭年收入的起始时点从申请登记取得轮候号码的当月起起计算。

     6、申请户在签订租金补助合同后提出租金补助比例调整申请的,家庭年收入的起始时点从签订租金补助合同的当月起计算。

     (四)申请人死亡或需变更申请人的,按以下处理:

     1、申请人死亡且为1人户的,取消申请轮候资格;若已签订租赁合同的,合同自动终止,社会保障性住房由主管部门收回。

     2、申请人死亡,共同申请人符合作为申请人条件,若户籍所在地在同一社区居委会的,可直接申请变更为申请人;若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社区居委会的,可同时申请变更户籍所在地和变更为申请人,由共同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审核变更。

     3、申请人离婚,共同申请人符合作为申请人条件的,经协商一致,共同申请人可按本款第2点办理申请变更作为申请人。

     4、共同申请人申请变更作为申请人,属于第(二)款情形的,按第(二)款规定处理。

     5、申请人死亡或离婚,共同申请人变更为申请人的,轮候号码保留不变。

     (五)增加或减少共同申请人的,按以下办理:

     1、申请家庭成员团结婚、生育、户籍迁入本市(购房入户除外)等情况的,可以申请增加共同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因死亡、离婚、组建新家庭、户籍迁出本市等情况的,可以申请减少共同申请人。

  2、申请增加或减少共同申请人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申请增加或减少共同申请人的,轮候号码予以保留。

     3、申请增加或减少共同申请人时,申请户应重新填写新的申请表,并提交增加或减少的共同申请人的相关材料,在表格上注明增加共同申请人或减少共同申请人。

     4、申请增加或减少共同申请人后,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应对申请户重新审核,调查核实申请户的户籍条件、家庭收入、家庭资产、人均居住面积等是否符合申请条件,需协助调查的应再组织协助调查。

     5、对新增或减少共同申请人后出现家庭收入、资产、住房面积等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取消申请轮候资格;对家庭收入发生变化应调整租金补助比例的,按规定程序调整租金补助比例;对家庭人口发生变化应调整房型的,按规定相应调整配租配售房型;对因增减共同申请人造成收入控制线发生变化的,应按规定重新认定,并按规定程序调整租金补助比例。

     6、二个及以上申请户组建为新的家庭的,应申请撤销一户,另一户按新增共同申请人办理。

     7、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离婚的,应申请减少共同申请人。

     8、申请增加或减少共同申请人时已经公示选房名单的,应暂停选房,保留轮候号码和轮候资格,待办理增加或减少共同申请人并重新审核后,符合申请条件的按轮候号顺序再组织选房。

     9、对已经签订租赁合同的申请户,如有增加或减少共同申请人的,可申请调整房型,由市公房管理中心重新发给调整房型申请登记轮侯号,并根据房源情况再组织选房。重新选房后原住房应在规定时间内退出。

     (六)签订购房合同后,申请户可不再申请家庭人口、资产、收入的变更。若再拥有其它住房的,应退出已购的社会保障性住房。

     (七)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户的人口、收入、资产、住房按以下计算:

     1、申请户的配房人口按取得本市户籍的人口计算;租金补助比例接配房人口对应的标准确定。

     2、家庭收入按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及其非本市户籍的配偶的收入合并计算。家庭年收入为前12个月的家庭可支配收入总和。

     3、家庭资产按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及其非本市户籍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资产合并计算。

     4、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按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及其非本市户籍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在本市的住房面积总和,除以本市户籍的申请人口计算。

     (八)其它有关事项

     1、档案移交处理。已经产生轮候号码的申请户申请材料必须上报到市公房管理中心或住宅办统一保管(包括已经被取消申请轮候资格和已经申请撤销轮候资格的申请户)。

     2、申请撤销处理。由社区居委会受理,申请人应提交本人签名的撤销申请(声明),社区居委会直接在系统上操作撤销,并将撤销申请(声明)入档,若档案已上报的,应及时转交入档。

     3、审核意见填写错误处理。各级在签署意见中出现错误可修改,但经办人应在旁边签字。上一级审核单位著发现下一级的审核意见有误,可不退回修改,直接在本级签署意见栏填写。

     4、保障性商品房申请登记和调查审核工作流程及相关问题的处理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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