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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维护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合法权益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15-07-27 阅读人数: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委托银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住房时,应充分尊重职工选择购房贷款方式的权利,对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购房人,不得拒绝其购房,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限制条件或附加条件。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到受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办理个人按揭贷款楼盘准入申请手续时,应同时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准入申请手续。对未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准入申请手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受委托银行应拒绝受理其楼盘的个人按揭贷款申请。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至少确定一家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作为其楼盘的监管银行。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委托银行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过程中应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五、我局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责令限期整改,违反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我局将按有关规定予以通报并暂停其项目的网上签约资格。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2013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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