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6-27 阅读人数:
1.为什么要对《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原市政府第100令规章)进行修订?
《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实施后,对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商品房市场秩序,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提升政府职能部门服务水平,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等方面起了发挥了积极有效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国家实施房地产宏观调控以来,我市房地产市场一直持续、健康、平稳发展,调控工作取得积极成效,这些都得益于《规定》的实施。
《规定》施行十二年来,我市房地产市场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房地产市场管理体制也发生了较大变动。一是房地产市场管理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加以解决;二是近几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部分内容又作了重大修改,《规定》原有立法背景发生了很大变化,一些规定在操作上已有一定困难,个别规定与上位法甚至部分抵触和冲突;三是我市十几年来探索出的一些行之有效的工作经验,需要在《规定》里补充完善。因此,有必要对《规定》进行修订。
2、《规定》修订后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有何变化?
适当提高了商品房预售许可门槛。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工程形象进度要求,由“三层以下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基础和结构工程;四层以上的商品房项目,有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首层结构工程,无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四层结构工程 ”,修改为“7层以下(含7层)的,已完成主体建筑封顶工程;8层以上(含8层)的,已完成主体结构工程的二分之一以上,且不得少于7层”。
我市原有预售许可门槛是十几年前制定的标准,与其他省市相比偏低。如北京、重庆需达到1/2以上,上海、深圳需达到2/3以上。我市商品房市场长期较为火爆,开发企业资金较为充足,提高预售许可门槛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预防烂尾楼发生,有利于保障预购人的权益。修订后,我市商品房预售许可门槛与其它主要城市相比处于中等水平。此外,规定预售主管部门今后可以根据市场状况,进一步提高预售商品房项目工程形象进度要求,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管理方面有哪些新规定?
为维护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秩序,保护预购人的权益,修订后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预售行为。结合国家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和我市管理实践,在加强预售行为管理方面做了一些新规定,如: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内容进行预售;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预售房源及每套的价格;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开发企业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贵宾卡等方式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不得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等方式预售商品房;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向预购人收取任何费用;认购、预订商品房的,应当在登记机构网站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等。
4、商品房预售方案有哪些新内容?
修订后的《规定》强化了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要求开发企业按要求编制预售方案,并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开。预售方案内容的完善,有利于预购人较为客观的了解商品房项目情况。商品房预售方案包括了一些的新内容和亮点:一是项目建设周期、各期工程建设计划和进度安排等开发建设情况;二是项目分期预售计划以及本次预售房源的详细情况;三是公建配套的权属归属、位置、面积和套数(间数)等具体情况;四是车位(库)出售或者出租的方案;五是精装房的装修标准;六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情况。并规定预售方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开发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预售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商品房预售现场的显著位置予以公开。涉及项目容积率及商品房户型、结构、楼层、用途的变更,还需要申请办理预售许可证变更。
5、如何确定免除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名单?
预售资金监管目的是确保预售资金专款专用,防止烂尾楼发生。原《规定》免监管条款设定门槛较低。为更好保障预购人的资金安全,维护预购人权益,修订后的《规定》将免监管条款改为“预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预售人信用档案,根据预售人的信用情况,确定免除预售资金监管的预售人名单”。2014年1月1日起执行的预售资金监管配套办法将根据预售人开发资质等级、银行等机构的信用评级、自有资金以及日常预售行为监管等情况,综合评价预售人的信用级别,以此为基础确定免监管名单。对于在预售人信用档案中,信用级别较低的,预售主管部门将在实施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时,列入重点对象,加强监管。
6、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有哪些新措施?
修订后的《规定》加大了对商品房预售违法违规的处理力度,增加了更多的监督检查措施。预售主管部门将对照《规定》的要求加强房地产市场常态化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违规销售、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违法违规行为。采取责令改正、暂停网上签约、曝光、向公众提示预购风险、行政处罚以及记入预售人信用档案等措施,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
(来源: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