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美区鼓励软件和信息
服务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促进集美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府〔2014〕119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商事登记地、纳税归属集美区,统计归属集美区或实际入驻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行业领域属于以下之一:
(1)信息安全:包括基础类安全产品、终端与数字内容安全产品、网络与编辑安全产品、专业安全产品、安全测试评估与服务产品、安全管理产品等。
(2)数字创意:数字内容制作与处理服务、在线娱乐平台、动漫、游戏、数字化文学、影视、音乐等多媒体平台、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混合现实(MR)等。
(3)电子商务:自主开发的在线交易平台,包括在线交易平台服务与支撑服务等。
(4)智慧城市及行业应用:为医疗、交通、金融、安防、消费、能源、环保、旅游等行业提供智慧化解决方案和应用软件开发。
(5)集成电路设计:各种集成电路的研发设计服务。
(6)移动互联:面向移动终端开发的软件产品和信息技术服务。
(7)物联网、智能制造与机器人:物联网传感技术与传感器、物联网网络与传输、物联网应用与平台;工业自动化、智能设备;机器人设计与研发、智能服务等。
(8)大数据、云计算与人工智能:数据的识别与获取、数据的归集与分析、数据的终端与应用;云储存、云计算、云安全;人工智能数据中心及运算平台、人工智能技术、人工智能应用等。
(9)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提供相关配套服务的企业(仅限注册且运营在软件园三期):金融、法律、会计、人才、咨询、知识产权、技术服务。
3.申报企业须遵守园区管理规定,无违法违规行为,并积极配合园区各项工作,及时报送相关统计数据。
第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企业除享受国家和省、市扶持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扶持:
(一)贡献奖励
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以财务审计报告为准,下同)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自当年起五年内,前两年按照企业对两区财政实际贡献的60%给予奖励,后三年按照企业对两区财政实际贡献的30%给予奖励,用于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自第二年起后四年,企业年营业收入总额未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不得享受当年度奖励。
(二)入驻补贴
经入园审核且已装修入驻办公的企业,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实际装修的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一次性装修补贴,每家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其中,购房企业须在交房之日起一年之内完成装修和入驻办公,租房企业须在租房之日起半年之内完成装修和入驻办公。同一研发办公场所只能给予一次补贴。
(三)发展奖励
1.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企业30万元一次性奖励。
2.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1亿元、1亿元(含)~3亿元,分别给予企业经营团队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一家企业在同一档次内仅能享受一次奖励;已申报企业营业收入降到更低档次的,不享受对应档次的奖励;已申报企业营业收入达到更高档次的,补足至相应档次的奖励金额。
上述两条所指“首次达到”包括以下两种情形:(1)企业上一年度之前已注册在集美区,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相应额度;(2)企业上一年度新注册在集美区,且年度营业收入达到相应额度。不包括以下情形:企业上一年度之前已注册在集美区,且上一年度之前营业收入已达到相应的额度。
3.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高于3000万元(含)低于1亿元,且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5%及以上;或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高于1亿元(含),且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0%及以上,对其营业收入增量部分进行奖励。奖励额度为增量的5‰,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上一年度新注册在集美区的企业,营业收入同比增长按100%计算。
(四)人才奖励与补贴
1.高级人才奖励。对企业所聘用的上一年度实际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前)高于40万元(含)的企业管理和技术人才,按其年度因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对两区财政实际贡献的100%给予奖励,连续奖励三年。
2.骨干人才补贴。对企业聘用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上一年度实际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前)高于25万元(含)低于40万元的骨干人才,按以下两种方式之一予以补贴:(1)给予每月3500元的生活补贴,连续补贴三年;(2)若在厦门市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144平米及以下)且正在偿还购房贷款的,给予每个月实缴购房贷款还款额45%的购房贷款补贴,且每月购房贷款补贴不超过3500元,连续补贴五年。
3.产业人才补贴。对企业聘用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上一年度实际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前)高于15万元(含)低于25万元的产业人才,按以下两种方式之一予以补贴:(1)给予每月2500元的生活补贴,连续补贴三年;(2)若在厦门市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144平米及以下)且正在偿还购房贷款的,给予每个月实缴购房贷款还款额45%的购房贷款补贴,每月购房贷款补贴不超过2500元,连续补贴五年。
符合上述第2、3条规定的人才,可选择先享受生活补贴,再享受购房贷款补贴,但不得同时享受,合计补贴不超过五年。
4.新员工补贴。对企业上一年度聘用的初次来厦门就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属教育部公布的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毕业的,给予每月1500元的生活补贴,连续补贴三年。
同一人才同一时间最多仅能享受以上四条中的一条。相关人才因申报条件变化而适用不同条款的,自薪资变更当月起,享受新的对应条款,已享受原条款时长计入新条款总时长;相关人才在企业间流动的,由新企业为其申报自入职月份起的相关条款,在原企业享受相关条款时长和享受政策中断时长均计入新条款总时长。
上述第2、3、4条,工作时间计算到月,当月达到15天(含)以上的按一个月计算,不足15天的不计当月。
上述四条所列“连续补贴三年/五年”,是指连续的三/五个自然年度,到最后一个自然年度的12月份终止。
每家企业当年获得以上四条人才奖励和补贴的总额,不超过当年该企业中所有高级管理、技术人员及其他员工个人所得对两区财政实际贡献的两倍。若企业可申报人才奖励和补贴的总额超过上述限额的,由企业在限额范围内自行协调各相关人才的具体奖励和补贴额度,再进行申报。
相关奖励和补贴由企业于次年集中申报一次,如获批通过,资金将拨付到企业,企业须在资金到账后两个月内拨转至相关人才个人账户,并将拨转情况上报。
(五)研发补贴
企业研发奖励。鼓励成长型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高于1000万元(含)的企业,按照其上一年度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12%予以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上一年度企业缴纳税收对两区财政实际贡献的30%,且最高额度不超过300万。税收计算项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两大税种,且不含企业的免抵退部分。企业可同时享受本条款与市级研发补贴政策。
(六)品牌奖励
1.企业上一年度入选“全国软件百强”给予一次性120万元奖励,其中排名前10名的给予一次性360万元奖励。
2.企业上一年度取得国家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认证一、二级的给予一次性120万元、30万元配套奖励;企业获评国家集成电路设计“中国芯”的给予一次性60万元奖励。已获证的未享受过集美区级政策扶持的企业,在当年通过换证审核取得新证的,视同新获证企业,可享受相关政策。
3.企业上一年度入选“福建省优秀软件产品”的给予一次性40万元奖励。
(七)参展补贴
企业上一年度参加国内外专业展会的,按展位费的80%予以补贴。单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5万元。
第四条 对于重大项目,或是产业具有高成长性、技术具有较强前瞻性、产品能填补国内外空白的研究开发项目需特殊扶持的,可另行个案研究确定。
第五条 企业同时符合本办法、集美区或火炬高新区的其他扶持政策,可选择适用,不重复享受。对获得上级政府扶持资金的企业,如上级扶持资金包含区级承担部分的,不予重复享受。符合条件的企业每一年度的补贴于次年申请。
第六条 奖励项目的受理
本办法规定的奖励项目,工商、税务登记在软件园三期的企业,其相关奖励由火炬管委会于次年统一受理,两区共同审核,火炬管委会统一兑付,每年年终由双方财政通过体制结算,两区各承担50%;其他企业由集美区受理、兑付。
第七条 集美区未注册在软件园三期的企业,上述政策条款中涉及到“对两区财政实际贡献”按对集美区财政实际贡献计算。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金额均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第九条 享受本办法奖励的企业,承诺自首次申请奖励年度起10年内不得迁出集美区(含软件园三期),否则返还全部奖励金。变更公司名称的,只能延续享受,不重复奖励。
第十条 本办法相关条款由集美区经信局、火炬高新区管委会软件园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月1日以后至本办法施行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依据本办法执行。2018年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于2019年申报相关奖励、补助;2019年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于2020年申报相关奖励、补助。
已享受《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集美区鼓励软件和信息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集府〔2016〕54号)中纳税奖励条款的企业,可选择继续执行原政策中相关条款后续年份的奖励;或选择享受本政策中的贡献奖励条款,已享受原政策纳税奖励条款的年份数计入本政策条款累计年份数,已享受政策年份的新旧政策差额不补。
已享受原政策中人才条款的相关人才,可选择继续执行原政策中相关条款后续年份的奖励;或选择享受本政策中的人才条款,已享受原政策人才条款的年份数计入本政策条款累计年份数,已享受政策年份的新旧政策差额不补。
在本办法有效期届满前,符合条件并获批通过的人才奖励、补贴在本办法有效期届满后尚未奖励、补贴完毕的年限可以继续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奖、补贴至本办法规定的年限届满。对此,如届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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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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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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