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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残疾人凭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的通告

时间:2018-02-28 阅读人数:

 厦残联〔2013〕53号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关于“残疾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地铁、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和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的决定,现就残疾人凭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免费乘坐实施时间

  2013年7月15日零时起。

  二、 免费乘坐对象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三、免费乘坐范围

  市内公交车(含BRT公交车)、渡船。

  四、相关事项

  (一)残疾人需免费乘车、乘渡船时应主动向驾驶员或工作人员出示“残疾人证”。

  (二)“残疾人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借给他人使用。残疾人应妥善保管“残疾人证”,确保证件完整,照片、文字、印章清晰可辨。

  (三)残疾人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时,应遵守乘坐公共交通相关规定。

  (四)老年残疾人也可凭老年卡享受免费。

  (五)残疾人原办理的优惠乘车卡(关爱卡)自2013年8月1日起直接转为普通e通卡,卡内余额可到易通卡各刷卡网点消费。此后,残疾人如继续使用原关爱卡乘车将按普通e通卡扣费。易通卡公司不再办理关爱卡及其年审业务。

  (六)咨询电话

  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5204695

  厦门市公交集团:968828

  厦门市快速公交场站有限公司:5105680

  厦门易通卡有限公司:7668988

  (七)本通告解释权归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

  特此通告。

 

               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

             201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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