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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关于“残疾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地铁、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和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的决定,现就残疾人凭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免费乘坐实施时间
2013年7月15日零时起。
二、 免费乘坐对象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三、免费乘坐范围
市内公交车(含BRT公交车)、渡船。
四、相关事项
(一)残疾人需免费乘车、乘渡船时应主动向驾驶员或工作人员出示“残疾人证”。
(二)“残疾人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借给他人使用。残疾人应妥善保管“残疾人证”,确保证件完整,照片、文字、印章清晰可辨。
(三)残疾人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时,应遵守乘坐公共交通相关规定。
(四)老年残疾人也可凭老年卡享受免费。
(五)残疾人原办理的优惠乘车卡(关爱卡)自2013年8月1日起直接转为普通e通卡,卡内余额可到易通卡各刷卡网点消费。此后,残疾人如继续使用原关爱卡乘车将按普通e通卡扣费。易通卡公司不再办理关爱卡及其年审业务。
(六)咨询电话
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5204695
厦门市公交集团:968828
厦门市快速公交场站有限公司:5105680
厦门易通卡有限公司:7668988
(七)本通告解释权归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
特此通告。
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
201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