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5-09 阅读人数:
集美区行政服务中心
集美区人社局就业管理中心窗口告知单(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市级)
一、事项编号
03-426614093-H-01-02-01
二、事项类别
惠企惠职
三、审批对象
法人
四、审批依据
《关于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厦人社〔2014〕174号)第2条。
五、办理条件
(一)经营实体营业执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必须是自主创业扶持对象。
自主创业扶持对象是指在劳动年龄内、具有厦门市户籍的下列人员: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农村富余劳动力;
3.未就业的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或职业院校毕业生;
4.未就业的复退军人或驻厦部队随军家属。
(二)经营实体必须是指在2014年7月1日之后设立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三)经营实体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新吸纳本市户籍人员就业12个月以上。
(四)新吸纳本市户籍人员,是指新创办经营实体在2014年7月1日之后招用的,并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在本实体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的本市户籍人员。补缴社保的月份不算作连续工作月份。同一本市户籍人员在同一新创办经营实体只能享受一次的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五)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新创办经营实体(即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不一致的企业,如劳务派遣公司、人才服务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咨询、顾问公司),不能享受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六、办理方式
每年2月、8月,申请人提出申请(以下方式二选一):
1、网上申请:注册登陆“厦漳泉(闽南)人力资源网”(http://www.mnhr.gov.cn/)→点击“创业带动就业奖励”申报→系统自动初审→如初审通过,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提交申请材料→工作站人员现场打印申请表和奖励金收据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2、现场申请: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领取填写《创业带动就业奖励申请表》→工作站人员录入系统申报→系统自动初审→如初审通过,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提交申请材料→工作站人员现场打印申请表和奖励金收据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系统自动初审未通过的,工作站人员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未通过初审的原因。
七、申请材料
1、《创业带动就业奖励申请表》(系统生成,打印后签名);1份
2、有开展许可经营项目的,还需提供许可文件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1份
3、加盖经营实体公章的《企业年度汇总纳税申报表》、《地方税费网上申报邮件回执》正常经营证明资料;1份
4、企业与招用本市户籍人员签订的期限12个月以上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1份
5、新创办经营实体为企业法人的,提供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收据签章用);新创办经营实体为个体工商户的,提供自主创业扶持对象的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1份
备:第2、3、4项可容缺受理,无信用不良企业签署信用承诺书可容缺办理,企业需于3个工作日内补齐资料。
八、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决定
九、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21个工作日
备注:社区12个工作日(受理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现场查访核验并签署核查意见、公示5个工作日,并于2个工作日内汇总上报所属街道);镇街2个工作日完成审查上报;区就业管理中心7个工作日(自收到街镇上报材料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公示)。
重要提示:本补贴为周期性受理事项,每年2月、8月办理;申请人请携带材料至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提交审核,经社区现场查访核验、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街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复核,复核通过后由街镇将纸质材料送到集美区行政服务中心29号惠企窗口办理。
十、收费依据和标准
收费依据:无
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一、联系信息
1. 办理时间:
每年2月、8月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 办理地点:厦门市集美区诚毅大街1号之1行政服务中心一楼29号惠企窗口
3. 业务咨询、投诉、监督电话:968155;6077781
4. 区效能办监督电话:0592-6068270
5. 区行政服务中心门户网站:http://www.oxntil.com/
6.厦漳泉(闽南)人力资源网站:http://www.mnhr.gov.cn
十二、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