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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带动就业奖励(区级)

时间:2018-05-09 阅读人数:

  集美区行政服务中心

  集美区人社局就业管理中心窗口告知单(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创业带动就业奖励(区级)          

  一、事项编号

  03-426614093-H-01-01-01

  二、事项类别

  惠企惠职

  三、审批对象

  法人

  四、审批依据

  1.《关于进一步促进城乡居民就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厦集委办[2013]53号)第10条;

  2.《集美区关于贯彻落实促进城乡居民就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厦集人社[2013]58号)第11条;

  3.《集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集美区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促进城乡居民就业的若干意见的补充通知》(厦集人社[2016]16号)第1条

  五、办理条件

  2013年9月1日后新设立经营实体自工商登记之日起三年内每招用1名本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交社保、依法支付工资满6个月以上的本区户籍自主创业人员。

  重要提示:本事项与创业带动就业奖励(市级)为同一类型政策,两项政策不可重复享受。

  六、办理方式

  符合申领条件的创业人员,按经营实体成立每满一年逐年(或满三年一次性)登录厦漳泉(闽南)人力资源网申报后打印申请表格,并向行政中心29号窗口提交材料申请奖励。

  七、申请材料

  1.《集美区自主创业人员带动就业奖励金申请表》;1份

  2.申请人为所招用人员支付工资(近6个月工资发放)的银行转账凭证加盖公章复印件;1份

  3.申请人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即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加盖公章复印件;1份

  4.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由厦漳泉(闽南)人力资源网对公综合服务平台系统生成}

  备:第3项可容缺受理,无信用不良企业签署信用承诺书可容缺办理,企业需于3个工作日内补齐资料。

  八、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决定

  九、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十、收费依据和标准

  收费依据:无

  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一、联系信息

  1.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 办理地点:厦门市集美区诚毅大街1号之1行政服务中心一楼29号窗口

  3. 业务咨询、投诉、监督电话:968155;6077781

  4. 区效能办监督电话:0592-6068270

  5. 区行政服务中心门户网站:http://www.oxntil.com/

  6. 厦漳泉(闽南)人力资源网站:http://www.mnhr.gov.cn

  十二、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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