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5-09 阅读人数:
集美区行政服务中心
集美区人社局就业管理中心窗口告知单(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一次性创业奖励
一、事项编号
03-426614093-H-03-01-01
二、事项类别
惠企惠职
三、审批对象
法人
四、审批依据
1.《关于进一步促进城乡居民就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厦集委办[2013]53号)第10条;
2.《集美区关于贯彻落实促进城乡居民就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厦集人社[2013]58号)第12条;
3.《集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集美区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促进城乡居民就业的若干意见的补充通知》(厦集人社[2016]16号) 第1条
五、办理条件
本区户籍自主创业人员。2013年9月1日后新设立经营实体自合法营业并申报之日起正常经营达到一年以上且继续经营的创业人员。
重要提示:本事项与自主创业奖励(市级)为同一类型政策,两项政策不可重复享受。
六、办理方式
本区户籍居民在新设立经营实体工商注册后并开张营业之日起,登录厦漳泉(闽南)人力资源网申报后打印申请表格,并持申报材料向经营实体所属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
七、申请材料
1.《集美区居民自主创业一次性奖励金申领表》;1份
2.经营场地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各1份
3.申请人在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信息;1份
4.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由厦漳泉(闽南)人力资源网对公综合服务平台系统生成}
备:第3项可容缺受理,无信用不良企业签署信用承诺书可容缺办理,企业需于3个工作日内补齐资料。
八、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决定
九、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21个工作日
备注:社区12个工作日(受理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现场查访核验并签署核查意见、公示5个工作日,并于2个工作日内汇总上报所属街道);镇街2个工作日完成审查上报;区就业管理中心7个工作日(自收到街镇上报材料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公示)。
重要提示:网上申报后持申报材料至社区,由社区进行现场核实、期中(满6个月)再次现场核验,经营满一年后由社区报街镇、农场劳动保障所(站)进行现场复核,复核通过后由街镇将纸质材料送到集美区行政服务中心29号窗口办理。
十、收费依据和标准
收费依据:无
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一、联系信息
1.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 办理地点:厦门市集美区诚毅大街1号之1行政服务中心一楼29号窗口
3. 业务咨询、投诉、监督电话:968155;6077781
4. 区效能办监督电话:0592-6068270
5. 区行政服务中心门户网站:http://www.oxntil.com/
6. 厦漳泉(闽南)人力资源网站:http://www.mnhr.gov.cn
十二、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