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5-09 阅读人数:
集美区行政服务中心
集美区人社局就业管理中心窗口告知单(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企业引进校企合作学校在校生奖励
一、事项编号
03-426614093-H-05-01-01
二、事项类别
惠企惠职
三、审批对象
法人
四、审批依据
1.《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用工服务的通知》(集府办[2013]94号)第6条;
2.《集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集美区财政局关于落实进一步做好企业用工服务有关奖励的通知》 (厦集人社[2013]95号) 第2条。
五、办理条件
辖区企业向区就业管理中心进行方案报备后成批引进外地院校在校生20人以上到本企业实习满3个月以上的。
六、办理方式
用人单位在每季度首月(即1、4、7、10月份)的16日至该月月底,登录集美区人力资源网打印本事项申请表格,并在规定时限内携带材料到行政中心29号惠企窗口办理。
七、申请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加载统一信用代码)由收件部门从电子证照库调取;
2、辖区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加盖公章复印件(首次办理提供);1份
3、《集美区企业引进外地院校在校生备案表》;1份
4、企业录用该批次在校生三个月及以上考勤记录,加盖企业公章录用该批次在校生连续三个月及以上工资发放清单复印件;1份
5、《集美区企业引进(录用)校企合作院校学生奖励金申请表》;2份
6、加盖院校公章的《校企合作院校实习学生花名册》;2份
7、校企实习协议复印件。1份
备:第2、6项可容缺受理,无信用不良记录企业签署信用承诺书可容缺办理,企业需于3个工作日内补齐材料。
八、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决定
九、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及核准手续并在网上公告。
重要提示:本补贴为季度性受理事项,每年1、4、7、10月办理
十、收费依据和标准
收费依据:无
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一、联系信息
1. 办理时间:
每年1、4、7、10月份的16日至该月月底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 办理地点:厦门市集美区诚毅大街1号之1行政服务中心一楼29号惠企窗口
3. 业务咨询、投诉、监督电话:968155;6213632
4. 区效能办监督电话:0592-6068270
5. 区行政服务中心门户网站:http://www.oxntil.com/
十二、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