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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招用校企合作学校毕业生奖励

时间:2018-05-09 阅读人数:

  集美区行政服务中心

  集美区人社局就业管理中心窗口告知单(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企业招用校企合作学校毕业生奖励         

  一、事项编号

  03-426614093-H-06-01-01

  二、事项类别

  惠企惠职

  三、审批对象

  法人

  四、审批依据

  1.《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用工服务的通知》(集府办[2013] 94号)第6条;

  2.《集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集美区财政局关于落实进一步做好企业用工服务有关奖励的通知》(厦集人社[2013] 95号)第3条。

  五、办理条件

  辖区企业招用外地院校毕业生首次来厦工作,且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六、办理方式

  用人单位在每季度首月(即1、4、7、10月份)的16日至该月月底,登录集美区人力资源网打印本事项申请表格,并在规定时限内携带材料到行政中心29号惠企窗口办理。

  七、申请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加载统一信用代码)由收件部门从电子证照库调取;

  2、辖区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加盖公章复印件(首次办理提供);1份

  3、《集美区企业引进(录用)校企合作院校学生奖励金申请表》;1份

  4、《集美区企业录用校企合作院校毕业生花名册》;2份

  5、毕业生毕业证书原件及加盖公章复印件;1份

  6、加盖企业公章的录用该批学生连续6个月工资发放清单复印件;1份

  7、校企合作对接协议复印件。1份

  备:第2项可容缺受理,无信用不良记录企业签署信用承诺书可容缺办理,企业需于3个工作日内补齐材料。

  八、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决定

  九、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及核准手续并在网上公告

  重要提示:本补贴为季度性受理事项,每年1、4、7、10月办理

  十、收费依据和标准

  收费依据:无

  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一、联系信息

  1. 办理时间:

  每年1、4、7、10月份的16日至该月月底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 办理地点:厦门市集美区诚毅大街1号之1行政服务中心一楼29号惠企窗口

  3. 业务咨询、投诉、监督电话:968155;6213632

  4. 区效能办监督电话:0592-6068270

  5. 区行政服务中心门户网站:http://www.oxntil.com/

  十二、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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