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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享受三年社保费补贴期满)社会保险补差

时间:2018-05-09 阅读人数:

  集美区行政服务中心

  集美区人社局就业管理中心窗口告知单(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享受三年社保费补贴期满)社会保险补差         

  一、事项编号

  03-426614093-H-12-01-01

  二、事项类别

  惠企惠职

  三、审批对象

  法人

  四、审批依据

  1.《中共集美区委办公室 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进  一步促进城乡居民就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厦集委办[2013]53号)第1条;

  2. 《集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集美区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促进城乡居民就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厦集人社[2013] 58号)第3条;

  3.《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和规范<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本市居民就业和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执行口径的通知》(厦人社[2015]148号)第9条。

  五、办理条件

  辖区用人单位招用本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三年社保费补贴期满),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差额补助。

  重要提示:用人单位招用城镇户口的就业困难人员,在享受三年社保费补贴期满后,可申请本补贴;若属农村户口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三年社保费补贴期满),建议申请本市农村劳动力社保补差。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享受三年社保费补贴期满)社保补差与本市农村劳动力社保补差不可同时申请、不可重复享受。

  六、办理方式

  用人单位在每季度首月(即1、4、7、10月份)的16日至该月月底,登录厦漳泉(闽南)人力资源网进行申报,并在规定时限内携带申请材料到行政中心26、27号窗口办理。

  七、申请材料

  1.网上申报成功后,于申报次日之后联网打印《集美区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差申领明细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2.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收据。

  八、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决定

  九、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即时办理

  重要提示:本补贴为季度性受理事项,每年1、4、7、10月16日至该月月底办理。

  十、收费依据和标准

  收费依据:无

  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一、联系信息

  1. 办理时间:

  每年1、4、7、10月份的16日至该月月底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 办理地点:厦门市集美区诚毅大街1号之1行政服务中心一楼26、27号窗口

  3. 业务咨询、投诉、监督电话:968155;6288128

  4. 区效能办监督电话:0592-6068270

  5. 区行政服务中心门户网站:http://www.oxntil.com/

  6.厦漳泉(闽南)人力资源网站:http://www.mnhr.gov.cn

  十二、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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