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5-09 阅读人数:
集美区行政服务中心
集美区人社局就业管理中心窗口告知单(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自主创业奖励
一、事项编号
03-426614093-H-03-02-01
二、事项类别
惠企惠职
三、审批对象
法人
四、审批依据
《关于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厦人社〔2014〕174号)第2条。
五、办理条件
(一)经营实体营业执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必须是自主创业扶持对象。
自主创业扶持对象是指在劳动年龄内、具有厦门市户籍的下列人员: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农村富余劳动力;
3.未就业的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或职业院校毕业生;
4.未就业的复退军人或驻厦部队随军家属。
(二)经营实体必须是指在2014年7月1日之后设立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三)经营实体自税务登记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
六、办理方式
每年2月、8月,申请人提出申请(以下方式二选一):
1、网上申请:注册登陆“厦漳泉(闽南)人力资源网”(http://www.mnhr.gov.cn/)→点击“自主创业奖励”申报→系统自动初审→如初审通过,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提交申请材料→工作站人员现场打印申请表和奖励金收据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2、现场申请: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领取填写《自主创业奖励申请表》→工作站人员录入系统申报→系统自动初审→如初审通过,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提交申请材料→工作站人员现场打印申请表和奖励金收据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系统自动初审未通过的,工作站人员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未通过初审的原因。
七、申请材料
1、《自主创业奖励申请表》(系统生成,打印后签名);1份
2、有开展许可经营项目的,还需提供许可文件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1份
3、加盖经营实体公章的《企业年度汇总纳税申报表》、《地方税费网上申报邮件回执》正常经营证明资料;1份
4、新创办经营实体为企业法人的,提供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收据签章用);新创办经营实体为个体工商户的,提供自主创业扶持对象的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1份
备:第2、3项可容缺受理,无信用不良企业签署信用承诺书可容缺办理,企业需于3个工作日内补齐资料。
八、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决定
九、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21个工作日
备注:社区12个工作日(受理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现场查访核验并签署核查意见、公示5个工作日,并于2个工作日内汇总上报所属街道);镇街2个工作日完成审查上报;区就业管理中心7个工作日(自收到街镇上报材料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公示)。
重要提示:本补贴为周期性受理事项,每年2月、8月办理;申请人请携带材料至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提交审核,经社区现场查访核验、公示无异议后,上报镇街劳动保障事务所复核,复核通过后由街镇将纸质材料送到集美区行政服务中心29号惠企窗口办理。
十、收费依据和标准
收费依据:无
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一、联系信息
1. 办理时间:
每年2月、8月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 办理地点:厦门市集美区诚毅大街1号之1行政服务中心一楼29号惠企窗口
3. 业务咨询、投诉、监督电话:968155;6077781
4. 区效能办监督电话:0592-6068270
5. 区行政服务中心门户网站:http://xzfwzx.jimei.gov.cn/
6.厦漳泉(闽南)人力资源网站:http://www.mnhr.gov.cn
十二、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