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5-03 阅读人数:
一、 事项编号:暂无编号
二、 事项名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
三、 事项类别:[公共服务事项]行政确认项目
四、 审批单位: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五、 审批对象:符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夫妻
六、 审批依据:《福建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
七、 申请条件:户籍在本省或者婚嫁并常住本省的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在子女年满十四周岁之前,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前款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夫妇双方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在十四周岁前死亡的;
(二)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三)再婚夫妇,一方再婚前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八、 办理方式:
1、现场办理:夫妻双方共同到窗口申请,按下述要求提供申请材料和办理程序办理。
2、网上办理:夫妻双方通过“I厦门”网上便民服务系统http://www.ixm.gov.cn/注册→根据提示将所需材料拍照上传→在网上提交登记申请→村(居)审查→镇街计生办审核后给予办理→办理结果直接或邮寄送达申请人。
九、 申请材料:
㈠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㈡独生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收养证)及复印件一份;
㈢二寸夫妻合影相片一张;
㈣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家庭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意见;
㈤《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十、 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准备并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镇街计生办服务窗口受理并审查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的进入审核程序,不齐全的退回材料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审核: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对照规定,作出是否办证的决定,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制作《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于不符合领证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发证的理由。
4、发证: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可由申请人或委托近亲属或村居代理人到窗口领取。
十一、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材料齐全,马上办理
十二、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十三、联系方式:(正常工作日,6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10月1日-次年5月31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集美区卫计局:6070481;
灌口镇人民政府:6367051;
后溪镇人民政府:6260963;
集美街道办事处:6069645;
杏滨街道办事处:6253993;
杏林街道办事处:6288392;
侨英街道办事处:6155936;
十四、监督电话:6665227
十五、流程图:(见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