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5-03 阅读人数:
一、 事项编号:暂无编号
二、 事项名称:《再生育服务证》办理
三、 事项类别:行政确认项目
四、 审批单位: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五、 审批对象:申请再生育的夫妻
六、 审批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实行一、二孩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审批制度的通知》(闽卫政法函〔2016〕213号)
七、 申请条件: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地在本区且已有二个子女,符合再生育条件的。
八、 办理方式:个人(或委托)申办、窗口受理、后台审批
九、 申请材料:
(一)《福建省再生育审批表》一式二份。
(二)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及夫妻双方近期免冠两寸合影照片一张。
(三)无法查证当事人的生育情况或者掌握不全面的,夫妻双方填写《福建省申请再生育审批承诺书》进行婚育事实承诺。
(四)属于委托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属于下列情形申请再生育的,还需另外提供材料:
1、因根据《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两个子女中有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情形申请再生育的。”规定,申请再生育时还需提供设区的市以上病疾儿医学鉴定组的书面鉴定结论。
2、因根据《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没有子女,或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的;”或者“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没有子女,另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规定,申请再生育时还需提供夫妻中再婚一方或双方的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离婚证明材料。
3、因根据《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规定,申请再生育时还需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民族成份证明。
4、因根据《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夫妻一方为汉族,一方为少数民族,汉族一方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五年以上,所生子女按有关规定定为少数民族的。”规定,申请再生育时还需提供?汉族一方户口迁往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并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的证明;?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已生育子女民族成份的证明。
十、 办理程序:
1、准备:申请人准备申请材料。
2、受理:服务窗口接收申请提交人的材料,并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不齐全的退回补充,并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
3、审核:卫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生育条件的办理《再生育服务证》。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再生育的书面决定。
4、发证:通知当事人到窗口领取或委托村居计生工作人员送证上门。
十一、审批时限:
法定期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十三、联系方式:
集美区卫计局:6281916;
灌口镇人民政府:6367051;
后溪镇人民政府:6264762;
集美街道办事处:6069645;
杏滨街道办事处:6221286;
杏林街道办事处:6288216;
侨英街道办事处:6155221;
十四、监督电话:6665227
十五、流程图:见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