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公开信息送交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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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各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集美区政府公开信息送交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印发 政府信息公开 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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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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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5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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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政府公开信息送交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程序,确保政府公开信息及时、完整地送交到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高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共服务能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是指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单位按照《条例》的要求,及时、完整地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送交内容包括政府公开信息全文,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单位是指区属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送交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是指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在区档案馆和区图书馆设置的查阅场所。
第五条 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应遵循各负其责、及时有效、系统规范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第七条 《指南》、《目录》、《公报》、《年报》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各级送交单位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自行负责相关的保密审查工作后,上传电子文档发布至集美区对外官方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同时送交一份纸质公文或信息至区档案局,信封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送交的纸质文本应为原件(一式两份),送交的目录索引应符合《集美区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说明》。属于主动公开的联合发文的政府信息,由该文件的主办单位负责送交。
第八条 镇(街)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向区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九条 各级送交单位对送交的政府公开信息进行修改或者废止时,应及时将修改后的全文和目录或者废止信息的目录更正至集美区官方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并送交区档案局。
第十条 严格办理政府公开信息的交接手续,对送交至区档案局的纸质和电子档材料,区档案局应填写《政府公开信息交接单》(附件1)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通过区文件交换站或信函邮寄方式回复报送单位。
第十一条 各送交单位应将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纳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中,明确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办理向同级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政府公开信息的具体事宜。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应定期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报告政府公开信息的送交情况和查阅利用情况。
第十三条 政府公开信息的送交工作和提供查阅服务工作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和评议内容。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区监察局负责定期对送交单位的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和查阅场所提供查阅服务工作情况进行考核、通报。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不按规定送交政府公开信息的,或者不及时送交已变更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由区监察局或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政务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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