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重点信息公开 >> 教育信息 >> 义务教育

文字: | |

集美区教育局关于2018年上半年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8-06-05 阅读人数:

  

 

    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以及《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通知》(闽教人〔2014〕86号)、《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政策说明》(闽教人〔2015〕42号)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闽教师〔2018〕10号),为做好2018年上半年我区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户籍关系或人事关系在本区

  2.持有本区有效居住证

  3.就读学校在本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应届毕业生。

  二、申请条件

  (一)学历要求

  1.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必须具有国民教育系列中等幼儿师范学校或国民教育系列幼儿教育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

  2.申请小学教师资格必须具有国民教育系列中等师范学校或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及以上学历;

  3.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必须具有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及以上学历。

  (二)考试要求

  1.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

  2.2015年1月前入学的全日制师范类专业高校毕业生、全日制教育硕士毕业生(须提供在校学习成绩单、毕业实习鉴定材料和毕业生报到证)。

  3.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过渡期面试取得《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过渡期面试合格证》(以下简称《面试合格证》)有效期为两年。发证日期为2016年5月16日的,限今年上半年申请认定有效;发证日期为2016年12月14日的,限今年内申请认定有效;发证日期为2015年的,不能申请认定。

  (三)普通话要求

  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语文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标准,并取得相应证书。

  (四)体检要求

  体检标准按《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取消乙肝项目体检的通知》执行。(具体可上市教育局网站“教师资格”栏目查询)

  (五)其他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

  三、报名时间和方式:

  (一)报名采用网上报名。请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的网上申报栏目进行报名。其中持有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申请人从“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报名,其它申请人从“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报名。

  (二)网上报名时间: 2018年6月11日-2018年6月22日(系统开放时间为每天7:00-24:00,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开放。请申请人尽早登陆网站报名,报名时间超过,网站将自动关闭,不再开通。)

  (三)咨询电话:6258852(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四、现场确认和提交材料:

  (一)时间:2018年7月11日-2018年7月13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二)地点:厦门市集美区诚毅大街1号之1行政服务中心一层24-25号窗口

  (三)提交的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双面打印,一式二份(贴近照)并由本人签名确认;

  2.《申请人体检表》双面打印(须由二级甲等(县、区级及以上医院)出具体检结论并盖章,体检表格和标准可上市教育局网站“教师资格”栏目查询下载);

  3.《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4.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以及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查询打印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一份(无法查询的应提供学历认证材料)。

  5.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6.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其中,申请人户籍不在认定机构所在地的,还应提供当地具有资质的人事代理机构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原件,或本区有效居住证,或当地工作单位聘用合同及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7.普通话二级乙等以上证书(语委部门颁发)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8.福建省自学考试办公室颁发的相应的“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学科结业证书或省自考办出具的成绩证明;或国家自学考试师范教育类专业学历证书及相应学历层次的教育学、心理学成绩合格证明和《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过渡期面试合格证》或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及复印件(由考生网上自行下载打印,作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有效凭证)。

  9.本人近期小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相片背后用圆珠笔写明姓名)。

  以上证件原件审核后退还本人。

  五、领证

  (一)快递领证:

  1、申请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的申请者,在现场确认时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通过EMS快递方式领取教师资格证及申请表等材料。选择快递方式的,需填写清楚方便收取的快递地址及联系方式,快递费用由本人收到教师资格证时支付。

  2、快递时间:2018年7月23日请选择快递领证的申请者注意查收。

  (二)现场领证:

  1、时间:2018年7月23日-2018年7月24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2、地点:厦门市集美区诚毅大街1号之1行政服务中心一层25号窗口

  3、领证时须带本人身份证,申请者可委托他人办理,须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注意事项

  (一)国民教育系列的学历是指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xlrz/上可验证的学历,含自考毕业证书等。

  (二)申请者可委托他人办理,须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附件1.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中小学)

  附件2.福建省幼儿园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

  附件3.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集美区教育局

                                                              2018年6月5日

[ 收藏 ][ 打印 ][ 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