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11-03 阅读人数:
厦门市集美区民政局关于实施《集美区社会救助救急难工作实施意见(试行)》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镇(街)社会事务办、街政办: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救急难”工作,现就实施《集美区社会救助救急难工作实施意见(试行)》(集府办[2015]85号)(以下简称意见)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该《意见》第三条“救急难范围”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对暂住一年以上外来务工人员,在遇到突发性、临时性的重大疾病或灾难时,除按《集美区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办法(修订)》规定给予救助外,其生活仍难以为继的,可再给予相应的救助;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疾病应急救助。”,在实际操作中,对辖区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均应给予疾病应急救助。
二、该《意见》第四条“救助程序”第一款规定的“申请重大疾病、灾害等意外事件情况救助,由家庭户主或其委托的人员,向户籍所在地(或住所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在实际操作中,村(居)民个人均可以向镇(街)申请社会救助,不限于家庭户主或其委托的人员。
厦门市集美区民政局
2015年11月3日
厦集民〔2015〕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