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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民政局 厦门市集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集美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16-12-30 阅读人数:

                      

厦集民〔201674

                     

厦门市集美区民政局  厦门市集美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集美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街)社会事务办(街政办)、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解决群众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难的问题,充分发挥临时救助救急难和政策兜底的保障功能作用,落实民生保障工作,《集美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已报请区政府同意,现印发实施,请各相关单位遵照施行,规范管理。

 

  厦门市集美区民政局        厦门市集美区财政局

                             2016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集美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及时有效解决困难群众因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完善我区社会“绿洲计划”,健全社会救助保障体系,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闽政文〔2015〕80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697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二)应救尽救,雪中送炭

    (三)突出“救急难”与政策兜底相结合;

    (四)以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临时救助对象

    第四条  临时救助对象

    (一)家庭对象。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特别困难的家庭;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子女上学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特别是困境儿童。

    其中本区户籍居民符合条件的,由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给予临时救助;在本区办理居住证(或办理暂住且住满半年,有固定住所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非本区户籍外来人员,符合条件的由居住地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给予临时救助,其他人员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市救助管理站等救助管理机构按《城市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第五条  临时救助主要针对以下几种情况进行救助:

    (一)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报销,个人负担的医费数额较大,导致基本生活难于维持的

(二)因遭遇灾、车祸、溺水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在扣除各种赔偿、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难于维持的;

(三)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于维持的(不含自费择校生和非全日制大中专生)。低保户、低收入扣除专项救助后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的。

(四)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居民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于维持的。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临时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第六条  申请受理

(一)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向所在地镇(街)农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其中具有本区户籍居民,在本区办理居住证(暂住证),有固定住所且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非本区户籍外来人员,向户籍地(居住地)镇(街)申请,对受助人的申请,镇(街)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受理。镇街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镇(街)可先行受理。其他非本区户籍的外来人员向市救助管理站等救助管理机构申请。

    (二)主动发现受理。镇(街)、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意外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难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难。镇(街)或区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第七条  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暂住证)、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身患疾病的需提供区级(含区)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清单和收据、社保经办机构报销凭证复印件等。

(三)因事故灾难意外事件或其他原因造成的特殊困难,需提供镇(街)或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因子女非义务教育阶段费用造成困难的,提供子女学籍及学费证明。

(五)民政部门认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审核审批

(一)镇(街)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或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应在申请对象所在社区公开栏张榜公示3天,对需要报区社会救助领导小组审批的,将申报材料报区级社会救助领导小组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将申报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区级社会救助领导小组应当自收到镇(街)审核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确定救助金额,由所在镇(街)发放临时救助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将申报材料退回镇(街)。对有异议的,应进行核查并反馈。农场临时救助参照镇街审核程序,报区民政局审批。

(三)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镇(街)、区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第四章  临时救助方式与标准

    第九条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2000元(含)以下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于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条件的,由市救助管理站等救助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困难原因、程度、一般分为一事一救(因病除外),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救助,救助标准在30000元(含)以下的由镇(街)社会救助工作协调小组审批,同时报区社会救助领导小组备案,30000元以上报经区社会救助领导小组审批。

    (一)与低保标准相衔接。对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持续时间短的,按家庭人口(个人)视情给予1至3个月的救助;对基本生活暂时出现特别严重困难,持续时间长的,按家庭人口(个人)视情给予4-6个月的救助;

(二)对因罕见病、大病等特殊情况住院经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严重困难的,视情医疗费个人自付2万元以下按10%比例给予救助;2万元以上含5万元以下的按20%比例给予救助;从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5万元以上开始,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3倍以内、城镇人均住房面积在38平方米以内或家庭唯一住房面积在125平方米以内以及唯一自建房人均50平方米(含)以内的,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按不同比例给以救助,具体为:5万元以上至8万元以下的部分按50%给予救助;8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部分,按40%给予救助;超过10万元以上部分,按30%予以救助,一个自然年度救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非本区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按分段比例标准减半执行,一个自然年度救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三)对遭遇火灾等突发灾害造成其家庭唯一居住房损毁严重经相关部门救助或保险理赔的,生活仍然困难的,可参照《集美区农村困难家庭住房救助办法》第二类低收入家庭标准给予一次性救助。

    上述各类救助对象申请救助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的需经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比对。

第五章  临时救助组织实施

十一  临时救助坚持“政府导、民政主管、部门协同、基层落实”的工作方针,实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制。镇(街)要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规范社会救助受理窗口规程,明确分办转办后续处理结果。公开社会救助电话和监督电话,畅通社会救助渠道。整合人力资源,加强社会救助人员队伍建设,确保人员稳定性,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提升管理与服务质量。区民政局负责临时救助制度的组织实施与业务指导,财政局、卫生计生局、教育局、人社局、建设局、国土房产分局等部门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区民政部门委托,按分级制负责本辖区内临时救助工作的申请受理、审核、审批、日常管理或区社会救助领导小组审批后管理及资金发放工作。

村()委会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协助做好主动发现、协助申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张榜公等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临时救助

(一)因违法犯罪而导致自身生活困难的;

(二)有劳动能力而不主动就业却游手好闲的且基本生活能够维持的

(三)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者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弄虚作假的;

(四)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其他人员。 

 十三  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应当逐户建立临时救助审批材料登记制度,建立临时救助资金、物资发放台账、发放花名册档案,做到资料完整,方便查询利用。要加快推进临时救助信息化工作网络化管理,全面提升保障服务和管理水平。

第六章 资金保障与监督

    第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社会救助所需资金,按现行区对镇(街)财政体制执行。国有农场社会救助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纳入区民政局预算。

    各镇(街)要将社会救助资金使用情况按汇总上报区民政局,每年1月份区民政部门通过政府网向社会公布各单位临时救助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将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工作为督查督办的重要内容,每年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  申请临时救助的困难家庭或个人应接受民政部门及镇(街)的调查,并如实反映相关情况。对提供虚假证明的、采取欺瞒手段骗取临时救助款物的,一经查实,将全额追回冒领款物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第十  本办法由集美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集美区相关救助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厦门市集美民政局                   201612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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