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集民〔2018〕63号
厦门市集美区民政局关于
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23号)精神,及《市政府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主要任务》要求,经我局研究同意,特制订实施方案如下:
一、基本原则
推行政务公开要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系列部署和省、市、区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任务,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主要工作,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我局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
二、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设置及职责
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各科室及局属各事业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建立领导小组。主要职责:1、审议政务公开目录、工作方案;2、审议确定本单位各项政务公开制度;3、审议需要由领导小组确定的各类重大公开事项;4、审议决定涉及责任考核、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局综合科科长兼任,日常工作由局办公室承担。主要职责:1、负责制定本单位的政务公开目录和工作方案;2、负责制定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制度;3、负责督促各责任科室及时上报各类公开事项,并协助责任科室完成审核程序;4、负责对经过审核的公开内容统一进行公开,并及时完成网上公开的录入和更新维护工作;5做好政务公开有关材料的归档工作;6、负责收集、整理、反馈社会各界对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事项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7、参加群众评议和考核工作;8、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三、政务公开工作程序
政务公开工作按照提出、审议、公开、反馈的程序办理。
(一)提出
各责任科室或下属事业单位在需要公开的事项信息形成或产生7个工作日内提出公开具体内容(各科室或部门承担的具体公开项目见《政务公开目录》),按照公开程序进行审批。
(二)审议
根据政务公开审议制度的要求,提出:职能类和法规类公开项目由责任科室提出,报分管领导审核;行政许可、工作动态和便民服务类的公开项目由责任科室提出,由分管领导审批后,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决策类公开项目由责任科室提出,根据不同内容报局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后应于当日内报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以便及时公开。
(三)公开
需要公开事项在经过审核批准后,由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局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公开;采取其他形式公开的,在6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开。各责任科室向上级各部门及新闻媒体报送的信息等资料,应同步报送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局办公室)统一进行公开。
(四)反馈
根据政务公开反馈制度的要求,提出:由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并督促落实社会各界对本局政务公开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政务公开目录》以外公开事项的申请。对群众的意见、建议和申请,收集整理后于3个工作日内报局领导,办结后于5个工作日内答复群众。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回复,在答复个人的同时,通过局政务公开栏等渠道公开。
(五)备案
根据政务公开备案制度的要求,提出:由专人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公开的材料。
四、政务公开其他工作制度
为保证政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各项公开及时、全面、有效,特建立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并由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各科室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积极履行职责,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没有在规定时限内向分管领导或政务公开办公室报送政务公开材料;
2.政务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3.应当公开的重点工作项目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
4.不及时处理群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和投诉举报,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的;
5.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的。
(二)责任的认定
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办法确定责任:
1.未经分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直接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
2.经分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
3.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做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
(三)责任追究的形式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有关科室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调离原工作岗位,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厦门市集美区民政局
2018年6月22日
厦门市集美区民政局 2018年6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