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3111-1010-2017-04695 | 文 号: 集司〔2017〕56号 |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 发文日期: 2017-11-10 |
名 称: 集美区司法局关于开展2017年下半年双随机抽查工作的通知 | |
摘 要: | |
主 题 词: |
时间: 2017-11-10 阅读人数:
各法律服务机构: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16〕12号)精神,加强对我区法律服务行业的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局年度工作计划及《集美区司法局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具体规定,决定于近期开展2017年下半年双随机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内容
(一)法律援助监督管理
1.对法律援助受理、审批的监督
检查是否存在以下行为: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2.对法律援助人员监督
检查是否存在以下行为:(1)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2)从事有偿法律援助的;(3)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或者终止办理指定的法律援助事项。
(二)公证机构及公证员执业监督检查
1.公证机构执业活动情况
检查公证机构在执业活动中有无违反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的行为。
2.公证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主要检查:(1)人事财务行政管理制度;(2)业务管理制度;(3)会议制度及组织管理制度。
3.公证质量情况
主要检查四个方面:办证程序、适用法律、文书制作、文书归档。
4.公证员执业活动情况
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行为:(1)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2)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3)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4)私自出具公证书;(5)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6)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7)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8)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监督和年度检查
1.根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59号)第四十条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内容:法律服务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及执行情况;法律服务所统一收案、统一收费并如实入账情况;法律服务工作者遵守法律法规及规章情况;法律服务工作者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
2.根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59号)第三十六、三十七条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工作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内容:上年度本所工作总结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上年度本所财务报表;《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副本。
二、检查方式和步骤
(一)“双随机”方式
执法检查工作人员及接受现场检查的法律服务机构均以随机的方式抽取确定。
(二)检查步骤
1.自查
11月17日之前,请各法律服务机构按照上述检查内容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工作。
2.抽取检查对象及工作人员
11月20日,经由平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工作人员。抽中的检查对象将于当天在我局门户网站予以公布。
3.现场检查
11月22至11月24日,工作人员将根据随机抽查事项,及前文中列明的具体检查内容对检查对象开展现场检查。
4.公布检查结果
检查结束后,工作人员应将检查结果汇总并及时公布在我局门户网站,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集美区司法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集美区司法局市场主体名录库
3.集美区司法局执法检查工作人员名录库
集美区司法局
2017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