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集执〔2018〕49号
集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两违”查处工作机制
相关规定的通知
各执法中队(组)、机关科室:
现将《集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两违”查处工作机制相关规定》印发你们,请组织传达,抓好贯彻落实。
集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8年6月12日
集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两违”查处工作机制相关规定
为严格落实市委办、市府办关于《厦门市治理新增两违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按照区委、区政府要求,坚决遏制辖区内各类新增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以下简称“两违”),实现辖区新增违建“零形成”、逐步消除历史违建的目标,建立完善查违控违长效机制,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两违”发现、制止及报告
《暂行办法》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对辖区内各类新增两违发现、制止、报告职责。
第一条 发现工作(目标要求:全时段立体巡查,多层次不留死角)
根据中队巡查、镇街报单、国土来函、投诉件(督办件)等,依托区三级查违网格管理机制,履行巡查职责,做好巡查记录,建立巡查台账并存档。
第二条 制止工作(目标要求:责令停止,时时监控)
针对各类案源,一经发现疑似新增“两违”行为,应立即核实是否具备相关许可手续。对属非法占地行为或超出相关许可范围的项目,应立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开具相关文书。
第三条 报告工作(目标要求:及时报告,厘清责任)
(一)对农村私宅、物业小区存在新增“两违”行为的及时向国土部门申请冻结产权通知书;
(二)属非法占地并存在违法建设行为的,应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处置,并在48小时内报告属地镇(街)政府协调相关部门依法组织拆除;
(三)在林地、海域和滩涂、非法占用公路范围用地、河道及堤防管理范围用地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应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处置,并在48小时内报告法规科,由法规科函告行业主管部门,确定是否具备相关手续,明确是否违建,由相关部门依法组织拆除。
第二章 “两违”处置
《暂行办法》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对辖区内各类“两违”的处置职责。各执法中队按照省住建厅《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和市委办、市府办《关于建立违法建筑快速处置机制的意见》(厦委办发〔2014〕8号)要求,对在建新增违建,一经发现,立即拆除。
第四条 拆除前期准备(目标要求:充分调查,制定应对措施)
按照拆除现场实际需要,提前做好摸底、踩点等工作,明确执法队员分工、装备配置、警戒范围等,制定完善拆除方案及风险评估报告。
第五条 拆除现场(目标要求:科学分组,确保安全)
(一)参加拆除行动全体执法队员,务必按照拆除方案要求,各司其职,做好清障、警戒、拆除、撤回等工作。
(二)按照省、市、区关于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要求,执法现场需配备执法文书、执法记录仪等,做好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必要时可邀请区司法局对拆除经费支出进行全程记录。
(三)拆除行动要按照卫片整治要求,选择同一角度、同一明显参照物进行拆前、拆中、拆后照片采集。
(四)违建拆除完成后,将其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定期回头看,对再次回潮违建的,第一时间组织拆除,做到长效管控。
(五)拆除现场执法队员队容风纪、执法规范、全程记录及后续归档工作由督查科开展现场督查、不定期抽查等,并定期进行通报。
第六条 “两违”处置后归档(目标要求:及时整理,认真总结)
(一)完善“一违一档”工作。对执法全过程记录相关材料进行归档、整理,并总结拆除行动中存在问题及改进方向。
(二)对违建基本情况及拆前、拆中、拆后照片进行收集,及时对接辖区镇(街)录入省两违系统。
第三章 启用综合措施
第七条 列入失信系统(目标要求:充分运用,有效施压)
针对经法院裁定准予执行案件,由各中队按照《集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综合治理领域失信行为惩戒办法(试行)》文件要求,将被执行人报送失信系统,相关工作由法规科负责指导、实施。
第八条 追讨拆除费用(目标要求:依法依规,形成威慑)
各中队组织强制拆除法院裁定准予执行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条相关规定,相关执行费用(主要为拆除费用)需由被执行当事人承担,由执法中队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追讨。
第四章 “两违”管控追责机制
第九条 及时开展问责(目标要求:严肃倒查,追责到人)
各中队长、各片区网格长、协查员在查处新增“两违”工作中,若存在对新增“两违”巡查、制止、报告、处置不及时等履职不到位情形。根据《暂行办法》及《集美区执法局查违网格落实责任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由局纪委进行约谈、问责等;经多次约谈、问责仍未改正或造成较重大影响的,报局党委研究决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章 “两违”定义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两违”,是指辖区内发生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划管理以及市容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含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包括林地、海域和滩涂、非法占用公路范围用地、河道及堤防管理范围用地,以及在上述范围内未经批准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厦门市集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8年6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