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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XM03901-1200-2018-00801 文    号: 灌政[2018]115号
发布机构: 灌口镇 发文日期: 2018-05-23
名    称: 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灌口镇2018年进一步深化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通知
摘    要: 继续动员和组织相关粉尘涉爆企业对照粉尘防爆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细化制订本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清单,全覆盖开展自查自改,认真辨识粉尘燃爆风险,深入排查事故隐患,落实整改措施,严格落实整改闭环管理,预防粉尘爆炸事故的发生。粉尘涉爆企业监督检查表企业名称(地址):检查单位:检查人员:检查日期:检查类别检查项目检查依据检查结果建构筑物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粉尘涉爆企业基础情况调查表序号县(区、市)企业名称所属行业粉尘种类企业规模员工总数涉及粉尘作业人数法人代表安全负责人姓名手机号码姓名手机号码1。
主 题 词: 安全生产;粉尘涉爆企业;除尘;整治;爆炸;设置;加工;监督检查;可燃性;台账

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灌口镇2018年进一步深化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通知

时间: 2018-05-23 阅读人数:

  各村(居)、各企事业单位、各相关部门:

  现将《灌口镇2018年进一步深化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3日

  灌口镇2018年进一步深化粉尘防爆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区关于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等文件要求和部署安排,进一步巩固深化辖区粉尘防爆整治工作,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一)建立完善动态监管机制

  对本辖区监管的涉粉企业进行再核查、再摸底,认真对照《工贸行业重点可燃性粉尘目录(2015版)》进行排查摸底,按照粉尘涉爆企业基础情况调查表的要求,及时更新数据,切实做到“一地一册、一企一表、一隐患一措施”,建立完善动态监管机制,不断完善粉尘涉爆企业基础台账。

  (二)整治的重点行业企业

  1.重点开展粮食饲料等农副产品粉尘专项整治工作;

  2.粉尘涉爆作业场所人数超过10人的企业检查全覆盖;

  3.深化金属粉和木质粉尘行业专项整治成果,开展金属粉和木质粉尘企业“回头看”,狠抓已发现隐患的整改闭环监督检查,并纳入常态化监管。

  二、重点内容

  专项整治突出重点,对照《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现场检查表》(附件1)对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和督促整改,并针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和不同行业特点开展检查。

  (一)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未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重点岗位员工进行粉尘防爆安全管理专项培训,相关人员未掌握防范粉尘爆炸事故的相关规定和技能,未按规定佩戴使用防尘、防静电等劳保用品上岗的;

  2.未对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进行危险辨识,未评估粉尘爆炸的风险,制定并落实消除、控制粉尘爆炸风险的措施;

  3.对涉爆粉尘安全生产不重视,未制定和执行粉尘清扫制度、除尘系统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的。

  (二)粮食饲料粉尘企业

  1.在进仓作业过程中及仓内等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2.在粉碎、研磨、制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质杂质的装置;

  3.筒仓、斗式提升机等未规范采用泄爆、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4.斗式提升机未按规范设置防打滑、防跑偏等安全防护装置;

  5.粉碎机除尘系统未独立设置。

  (三)木质粉尘

  1.木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

  2.除尘系统违规采用正压吹送粉尘;

  3.采用平底房作为除尘器灰斗用;

  4.除尘系统的管道未采用金属构件和圆形横截面。管道设计风速小于20m/s;

  5.除尘器(单机滤袋除尘器除外)设置在厂房内部;

  6.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与喷淋灭火装置。

  三、方法步骤

  (一)再核查、再摸底和完善基础台账阶段(2018年5月底)。

  按照《粉尘涉爆企业基础情况调查表》(附件2)的要求,重新核实粮食饲料等农副产品粉尘、金属粉尘、木质粉尘企业基础台账。

  (二)自查自改和行业检查阶段(2018年6月至2018年9月底)。

  继续动员和组织相关粉尘涉爆企业对照粉尘防爆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细化制订本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清单,全覆盖开展自查自改,认真辨识粉尘燃爆风险,深入排查事故隐患,落实整改措施,严格落实整改闭环管理,预防粉尘爆炸事故的发生。

  联合相关部门持续开展安全检查,重点是金属粉尘、木粉尘、粮食饲料等农副产品粉尘涉爆企业,并逐家填写《粉尘涉爆企业监督检查表》。

  四、有关要求

  (一)制定方案计划,扎实推进整治进度。根据总体要求,结合实际,认真查找薄弱环节,分清轻重缓急,确定专项整治的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领域,合理制定2018年实施工作方案,狠抓专项整治各项工作任务和措施落实到位,逐步实现所有粉尘涉爆企业“十项重大事故隐患”的全面整改。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企业做好专项整治工作,为各企业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有关企业要发挥排头兵作用,强化主体责任落实,健全完善规章制度,扎实开展粉尘防爆安全培训,认真开展自查自改。

  (二)彻底摸清底数,建立动态监管台账。各村(居)、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上下联动配合,继续下大力气对粉尘涉爆企业进行再排查、再摸底。认真甄别粉尘是否可爆,核实涉粉作业人数是否准确,特别是要核清企业底数和作业场所人数,确保与行业主管部门底数一致、台账一致,坚决防止可能导致较大及以上事故的企业失控漏管。

  (三)严格日常检查,聚焦重点深化整治。根据企业隶属关系、涉粉作业人数等因素,明确每一家企业监督检查主体,根据责任分工,切实将整治任务落实到位。同时将粉尘涉爆企业纳入重点检查单位,紧紧围绕“十项重大事故隐患”,强化日常检查,开展集中整治。

  (四)狠抓责任落实,确保措施落实到位。积极动员部署,层层落实责任,对2017年检查中发现仍没有整改完成的重点问题隐患,要及时跟踪落实,确保整改到位。对主动曝光重大隐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案例、案件进行通报表扬,对工作不落实的企业和部门采取督办问责措施。

  (五)加强综合治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各有关单位、各企业要通过示范性专题培训、案例解剖式执法、媒体宣传等各种方式,培养一批懂专业的监管人员和技术支撑力量,切实提高检查监管能力水平。要进一步推广湿式除尘工艺、监测报警装置、“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等先进技术手段,引导企业向本质安全方向转型升级。对粉尘涉爆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要将重大隐患作为否决项,严格把关。要进一步推动粉尘涉爆企业开展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不断提升基础保障能力,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群众健康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

  附件:1.粉尘涉爆企业监督检查表

  2.粉尘涉爆企业基础情况调查表

  附件1.

  粉尘涉爆企业监督检查表

  企业名称(地址):                 检查单位:              检查人员:           检查日期:          

  检查类别

  检查项目

  检查依据

  检查结果

  建构筑物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除尘系统

  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

 

  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

 

  4.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

 

  5.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

 

  6.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

 

  防火措施

  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

 

  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

 

  9.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

 

  粉尘清扫

  10.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附件2.

  粉尘涉爆企业基础情况调查表

  序号

  县(区、市)

  企业名称

  所属

  行业

  粉尘

  种类

  企业

  规模

  员工

  总数

  涉及粉尘

  作业人数

  法人代表

  安全负责人

  姓名

  手机号码

  姓名

  手机号码

  1

   

                   

  2

   

     

   

           

  3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所属行业”根据《工贸行业重点可燃性粉尘目录(2015版)》(安监总厅管四〔2015〕84号)按照金属制品加工、农副产品加工、木制品加工、纸制品加工、纺织品加工、橡胶制品加工、塑料制品加工、冶金行业煤粉制备、有色行业煤粉制备、建材行业煤粉制备、其他分类填写,并增加竹制品加工行业。

  2.“粉尘种类”按照《工贸行业重点可燃性粉尘目录(2015版)》(安监总厅管四〔2015〕84号)填写;目录外的可燃性粉尘按其名称填写,如竹制品加工企业产生的粉尘填写“竹粉”,务必核实准确。

  3.“企业规模”填写规模以上企业、规模以下企业。

  4.“涉及粉尘作业人数”是指可能受到粉尘爆炸伤害的最多作业人数。主要区域包括: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生产车间,除尘管道通过的建(构)筑物,与爆炸危险场所毗邻且未设置隔离设施的工作区域。

  5.为便于推送有关安全信息,法人代表和安全负责人的手机号码务必填写。

  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党政办公室

  2018年5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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