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3901-1700-2018-00923 | 文 号: 灌政【2018】146号 |
发布机构: 灌口镇 | 发文日期: 2018-06-12 |
名 称: 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防止畜禽养殖回潮巡查工作机制的通知 | |
摘 要: 建立以土地巡查员、河道专管员日常巡查为主、护林员不定期巡查为辅的畜禽养殖回潮网格化巡查机制,并依托村(居),加大畜禽养殖回潮监管的宣传力度,广泛发动群众举报投诉,形成“政府领导、镇村巡查、部门执法、社会监督”的工作格局。1.土地巡查员、河道专管员要认真巡查各自责任区(流域200米以内的巡查由河道专管员负责,流域200米以外及林地的巡查由土地巡查员负责)畜禽回潮和中转的情况,发现问题,立即拍照、核查信息标明位置、立即将信息反馈给镇农办。2.镇农口设立台账,专人负责,登记管理收到畜禽回潮的巡查信息、群众举报的信息及上级联合抽查组发现的信息,及时登记畜禽回潮的处置情况,并于每月的最后一天将巡查处理情况按相关要求汇总报送区农林水利局。 | |
主 题 词: 畜禽;回潮;养殖;巡查;绩效考核;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抽查;处置;林地;防止 |
时间: 2018-06-12 阅读人数:
各村(居)、各有关单位:
为严厉打击畜禽回潮的行为,有效防范养殖回潮现象的发生,全面巩固畜禽退养成果,根据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止畜禽养殖回潮长效监管工作机制的通知(集府办〔2018〕47号)及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美区防止畜禽养殖回潮抽查监督办法的通知(集府办〔2018〕48号)的要求,建立以土地巡查员、河道专管员日常巡查为主、护林员不定期巡查为辅的畜禽养殖回潮网格化巡查机制,并依托村(居),加大畜禽养殖回潮监管的宣传力度,广泛发动群众举报投诉,形成“政府领导、镇村巡查、部门执法、社会监督”的工作格局。
一、职责分工
1.土地巡查员、河道专管员要认真巡查各自责任区(流域200米以内的巡查由河道专管员负责,流域200米以外及林地的巡查由土地巡查员负责)畜禽回潮和中转的情况,发现问题,立即拍照、核查信息标明位置、立即将信息反馈给镇农办;各村(居)发现违规复养、新建养殖场现象的,不得隐瞒,应及时上报镇农口;镇农口不定期组织护林员开展对辖区林地的畜禽养殖回潮辅助巡查。
2.镇农口设立台账,专人负责,登记管理收到畜禽回潮的巡查信息、群众举报的信息及上级联合抽查组发现的信息,及时登记畜禽回潮的处置情况,并于每月的最后一天将巡查处理情况按相关要求汇总报送区农林水利局。
3.发现畜禽养殖回潮,镇农口书面通知自行整改,通知三次后仍不自行整改,由镇党政办联合综治办、社会事务办、农口、交警、城管、保障队等对畜禽回潮的情况进行联合执法。
二、工作要求
1.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村(居)要切实把防止畜禽养殖回潮抽查工作做为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明确措施,责任到人,精心组织,有序推进,确保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实效。
2.加强巡查。对辖区范围内要进行全方位巡查,做到不留死角;对群众反应的情况要及时核实处置,彻底杜绝畜禽养殖回潮现象。
3.加大宣传。要大力宣传防止畜禽养殖回潮的有关法律政策,让群众知道、了解、理解防止畜禽养殖回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4.强化督查。区政府已建立防止养殖回潮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将防止养殖回潮工作纳入区年度绩效考核。如发现巡查、处置不到位或故意隐瞒、庇护畜禽养殖回潮行为造成被区政府追究责任或影响区对镇年度绩效考核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2日
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党政办公室 |
2018年6月12日印发 |